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鹿泉市曲寨热电厂1号发电机组执行脱硫电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冀价管[2011]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鹿泉市曲寨热电厂1号发电机组执行脱硫电价的批复
(冀价管〔2011〕16号)


石家庄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鹿泉市曲寨热电厂脱硫电价的请示》收悉。鉴于鹿泉市曲寨热电厂1号机组已取得《河北省新(改、扩)建火电厂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竣工运行核准书》。根据国家电价政策的有关规定,同意鹿泉市曲寨热电厂1号机组(5万千瓦)自2011年1月24日起执行脱硫电价,即每千瓦时0.3868元。

二о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