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对军队离退休干部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颁发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陕价经发[2011]6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对军队离退休干部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陕价经发〔2011〕6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各扩权县物价局,旅游示范县物价局,省管门票价格各游览参观点: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413号令)第五十条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应该享受和现役军人同样的票价优惠政策。2010年6月9日,省物价局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价经发〔2010〕79号)中,已明确游览参观点对老年人、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未成年人、学生、残疾人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给予票价优惠。但是,个别游览参观点仍然存在不符合规定的做法,对军队离退休干部未给予门票价格优惠。各游览参观点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省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对特殊人群优惠政策,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对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