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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陕价行发[2011]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1〕57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规范降低我省现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仍以合同约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分档计收。计费分档由原来的6个档次重新归并划分为5个档次。各档次最高收费标准调整如下表:

陕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表

序号

工程概(预)算m(万元)

按实际收取勘察设计费的a(%)

1

m≤2000

a≤6.5

2

2000

a≤6.0

3

5000

a≤5.5

4

10000

a≤5.0

5

50000

a≤4.5


施工图审查收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陕价行函〔2007〕19号执行。

二、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不按国家及我省规定执行的价格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2011年5月10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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