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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附属工程、分部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长住建发[2011]1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附属工程、分部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1]114号)


委属各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先导区项目建设部、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市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接受监管,但在与主体工程密切相关的附属工程、分部工程方面,陆续出现规避招投标、违法施工的现象,影响了工程整体质量,局部还形成安全隐患。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设项目附属工程、分部工程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制度,根据《建筑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精细化管理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项目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分项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二、国家提倡对建设工程实施总承包。包含在总包范围内的附属工程和分部工程,由建设单位依照程序按总包范围一并申领施工许可,无须单独申报;未包含在总包范围内且属于以下内容的应单独申领施工许可:

1、房屋建筑的附属工程:在限额以上(即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下同)的小区内道路工程、绿化和园林工程、护坡工程等;

2、市政公用工程的附属工程:与主体工程配套的、限额以上的给排水工程、绿化和环境工程、交通设施工程、路灯工程、燃气热力工程等。

3、房屋建筑的分部工程:与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有直接关联的且属限额以上的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工程、幕墙工程、钢结构和网架结构等按照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能够独立组织设计、施工的专业技术性工程(基础工程因与主体工程结构密不可分,属主体工程范围)。

三、附属工程、分部工程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主要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房屋建筑的附属工程提供对应主体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放线回单;市政公用工程的附属工程提供对应主体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部工程提供对应主体工程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小区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放线回单、经审批的规划总图即可)。

2、依法确定了施工企业,完成施工合同备案。

3、依法确定了监理企业,完成监理合同备案(已包含在对应主体监理合同范围的,只需提供对应主体监理合同备案资料)。

4、已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察注册手续。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且完成备案(土石方工程无须提供)。

6、消防工程应提供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电梯工程应提供技术监督部门审核意见。

7、提供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承诺。

8、施工现场符合开工条件且未开工。

四、附属工程、分部工程纳入工程监理范围。施工企业编制分部工程、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质量、安全的保障措施,工程监理企业应加强对附属工程、分部工程的监理力度。

五、附属工程、分部工程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量监督、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等部门监管。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联动,协调一致,结合附属工程、分部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配套措施,确保附属工程、分部工程的监管到位。委建设市场处在核发施工许可时既要严格把关,又要针对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核发规程;市建设工程招标办要制定附属工程、分部工程招投标监管的具体规则;质监、安监部门要对应制定简明且易操作的质安注册、现场监管规则;行政执法局要加大对违法施工的附属工程、分部工程的查处力度。

七、建设单位应尽可能将附属工程、分部工程采用总承包模式发包,减少各子项工程的衔接协调及管理难度,确须单独发包的附属工程、分部工程,建设业主应主动申报施工许可,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自觉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附属工程、分部工程建设的现场管理,确保质量、安全。

八、本通知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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