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公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鄂土资发〔2011〕39号)
各市(州)、县(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号)和《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开展国土资源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及三个配套办法的通知》(鄂纪发〔2010〕2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和管理,扎实推进“两整治一改革”工作,促进全省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土地出让公告是明确土地使用条件的法律文书,是公众获取出让宗地信息的权威渠道,土地出让公告设定的土地使用条件是土地出让合同的重要内容,是影响土地价格的重要因素。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土地出让公告管理工作,明确提出部、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土地出让公告审核制度。省纪委等部门制定的国土资源领域廉政风险防控“一主三副”管理办法,也将“量身定做”设立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作为土地市场廉政防控的重要内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出让公告监管的重要性,不断完善政策措施,规范土地出让公告的拟定和发布工作,提升土地利用监管水平。
二、建立审核制度
建立土地出让公告分级审核制度。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级拟定的出让公告进行严格把关,省厅对出让公告进行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出让公告,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电子政务系统上报省厅审核。
(一)从2011年5月1日起,单宗地出让面积县(市、区)超过5公顷、市(州)超过10公顷、武汉市超过20公顷的土地出让公告。
(二)发布的补充公告或重新发布的出让公告。
其他土地出让公告,省厅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进行实时在线监管。
三、明确审查要点
(一)公平性审查。土地出让公告必须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市场经济规则,针对特定意向者“量身定做”设置竞买条件。
(二)规范性审查。土地出让公告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有关要求拟定,确保公告内容规范、完整。
(三)公告主体审查。土地出让公告的发布主体必须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属的土地交易中心、相关拍卖企业可以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发布出让公告的具体工作。其他单位或个人发布的出让公告,一律无效。
(四)公告内容审查。土地出让公告内容审查主要包括竞买人资格、竞买资金、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强度、土地价格等。
1.竞买人资格审查。凡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手续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用途搞商品房开发、拖欠土地出让金等情形之一的企业或个人,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处理完毕之前,该企业(包括其控股股东及其控股股东新设企业)或个人不得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2.竞买资金审查。土地出让公告中必须明确竞买保证金和最低竞买备用金的具体数额。最低竞买备用金应不低于地块所在区域对应级别基准地价的50%。
3.产业政策审查。土地出让公告中的产业类型不得违反《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及其增补本、《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及其增补本的规定。地方政府对某些产业类型有特别限制的,应同时遵照其规定。
4.土地利用强度审查。土地利用应符合节约集约的要求,其中工业项目的容积率、建筑系数、投资强度、绿地率和行政生活附属设施比例等指标必须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10〕24号)的规定。住宅用地的容积率不得小于1.0。
5.土地价格审查。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并在出让公告中设有起始价的,起始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6.联合竞投审查。同意接受或不接受联合竞投的,必须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对联合竞投所涉及的企业出资比例、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人等有关要求,应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在出让公告中明确。
7.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审查。土地出让公告中应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含配建)的土地面积、建筑总面积、套数、套型面积、住房价格、政府回购条件、建设进度等内容。
8.其他内容审查。除捆绑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外,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应完成权属清理、拆迁补偿等前期工作,不得“毛地”出让;不得供应土地建别墅,严格限制供应土地建低密度高档商品房;不得出让单宗面积超过《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规定的商品房用地。
(五)公告时间审查。土地出让公告应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对以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同一宗地挂牌时间与公告时间不得重叠。
(六)公告方式审查。土地出让公告应及时、准确地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本单位门户网站和当地主要媒体公开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内容必须一致。土地出让公告必须醒目,不得刻意用小字体(小于小5号字)在报刊中缝、边角等特殊位置发布,影响公告效果。
(七)公告调整审查。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和出让方式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重大变动的,应撤消原公告并重新发布,重新起算公告时间,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具体时间节点必须在公告中明确。
四、强化监管措施
省厅依据审查要点对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土地出让公告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出让公告,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布;未审核通过的出让公告,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省厅审核意见限期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查。凡未按要求上报省厅审核、未通过省厅审核或未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而直接发布出让公告的,所发布的出让公告无效,依据此出让公告实施的出让行为、签订的出让合同也一律无效。
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管理,充分发挥系统实时在线监管的优势。省厅对通过监测系统发现的违规出让公告,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各市、县要在5个工作日内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重新发布出让公告。
土地出让公告是土地出让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影响土地资源利用效益的关键环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土地出让公告规范、有序发布。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