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作为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湄洲审判法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颁发部门】 莆田市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土[2010]19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作为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湄洲审判法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政土〔2010〕194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作为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湄洲审判法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10]126号)及有关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莆田市秀屿区2010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0.2883公顷给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作为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湄洲审判法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二、该宗地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用地(审判法庭)。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湄洲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小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宗地属行政划拨性质,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五、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