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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函[2011]46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粤价函〔2011〕463号)


广州市物价局:
《关于涉嫌违规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穗价〔2011〕55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应按以下方法界定占用面积:1、占用者实际占用面积未超出申请占用面积的,按申请占用面积界定;2、实际占用面积超出申请占用面积的,按实际占用面积界定。你市市政园林局自行按道路挖掘面积的2倍界定城市道路临时占用面积是不符合规定的。
二、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你市市政园林部门无权对我局文件作出解释。
三、有关多收价款的问题应按我局《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收费的通知》(粤价〔2011〕10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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