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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叶黄素酯使用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监督函[2011]4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叶黄素酯使用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1〕449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低浓度叶黄素酯使用问题的请示》(内卫监字〔2011〕3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叶黄素酯为我部公布的新资源食品。通过微囊化和稀释工艺生产的低浓度叶黄素酯,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其食用量应当按产品浓度折合计算。

专此函复。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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