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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廊沧高速公路廊坊段设置收费站的复函


【颁发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办字[2011]7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廊沧高速公路廊坊段设置收费站的复函
(办字〔2011〕70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冀交公〔2011〕287号文收悉。省政府同意廊沧高速公路廊坊段建成后,设置永清南、信安、大柳河、文安、龙街、大城、臧屯7处互通立交匝道收费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以偿还建设债务。自收费之日起,收费年限为15年。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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