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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特级教师生活待遇的意见


【颁发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函[2011]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特级教师生活待遇的意见
(石政函〔201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特级教师的社会地位,在全市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经第5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对进一步提高特级教师生活待遇制定如下意见:
一、在市内公立医院(市级及以下)门诊就医时,免收挂号费。
二、免费办理石家庄市区公交月票卡,在市区月票有效的全部公交线路免费乘车。
三、在本市辖区内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游览时,免收门票费(不含其他收费项目)。
四、在本市辖区内收费公园免收门票费。
五、在职特级教师享受市级保健对象每年免费体检一次的待遇。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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