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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1]7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1]75号)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请示》(东锅司发〔2011〕质保字6号)收悉。经审查,你公司名称的变更未影响相关核级设备的制造能力。鉴于此,我局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由“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函复。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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