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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命名第五批(2010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的通报


【颁发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建城[2011]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命名第五批(2010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的通报
(建城[20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务厅、水务局、市政管委)、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有关城市人民政府:

根据《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建城﹝2006﹞140号)的规定,在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信厅)初步考核的基础上,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预审、现场考核、综合评审及公示,决定命名深圳、昆明等17个城市为第五批(2010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现予通报。

希望获得命名的城市继续加强城市节水工作,巩固和发展节水成果,切实发挥示范作用;其他城市要以国家节水型城市为榜样,对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积极开展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促进城市节水减排,提高城市合理用水水平,增强市民节水意识。各地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进一步改善城市水环境,努力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附件:第五批(2010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第五批(2010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名单

江苏省苏州市

江苏省镇江市

江苏省江阴市

江苏省常熟市

江苏省太仓市

浙江省嘉兴市

浙江省舟山市

山东省泰安市

山东省龙口市

山东省文登市

河南省济源市

湖北省黄石市

湖南省常德市

广东省深圳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各省、自治区按行政区划代码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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