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


【颁发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已经2011年2月17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 阎 立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实际,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自1997年3月16日起施行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适用至2011年6月30日止。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及时制定相应的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制定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时,应当充分考虑园区公积金制度参保人员的切实利益,做好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调整前后的平衡过渡,协调对接。对于2011年6月30日前缴纳的公积金,按原办法制定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对于2011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公积金)基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定新的具体规定。苏州工业园区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由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直接负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