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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2011年上大压小发电量指标转让价格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沪价管[2011]0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2011年上大压小发电量指标转让价格通知
(沪价管[2011]007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小火电机组关停补偿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03号)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联合印发上海市电力工业上大压小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47号)规定,本市按期关停的小火电机组,继续按照关停前上网电价转让发电量指标。现就2011年关停机组转让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停补偿电价

1、杨树浦发电厂:11#机组关停补偿电价为每千千瓦时23.58元(不含税,下同);9#、21#、22#机组电价为每千千瓦时14.19元;0#、1#、2#机组电价为每千千瓦时58.18元。

2、吴泾发电厂:1#、2#、3#机组关停补偿电价为每千千瓦时107.75元。

3、闵行发电厂:8#机组关停补偿电价为每千千瓦时60.74元;9#、10#、11#机组电价为每千千瓦时96.81元。

二、替代发电价格

2011年替代电厂的替代发电价格以上一年度变动成本为基础,替代电厂的替代收益核定为每千千瓦时37元。有关替代电厂的具体结算价格详见附件。

三、关停电厂的转让电量

各有关电厂结算的关停(替代)发电量,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2011年本市发电量计划的批复》(沪发改能源〔2011〕034号)规定执行。

四、年底清算

关停电厂的上网电价扣除关停补偿和替代发电价格后的结余金额,年底在用于计划调整和网损补偿等因素后,剩余部分按照《上海市电力工业上大压小发电量计划指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2010年度关停的崇明发电厂14#、15#机组的变动成本,参照当年关停的其他发电机组的平均标准执行,年底一并清算。

特此通知。

附件:2011年上海市上大压小发电量指标转让结算价格表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11年上海市上大压小发电量指标转让结算价格表
电厂结算电价
元/千千瓦时
关停电厂杨树浦发电厂(11#)23.58
杨树浦发电厂(9#、21#、22#)14.19
杨树浦发电厂(0#、1#、2#)58.18
闵行发电厂(8#)60.74
闵行发电厂(9#、10#、11#)96.81
吴泾发电厂(1#、2#、3#)107.75
关停平均价格67.05
 
替代电厂外高桥二厂292.16
外高桥三厂273.20
石洞口一厂337.00
石洞口二厂275.80
吴泾热电厂347.18
吴泾二厂343.00
漕泾电厂290.58
替代平均价格29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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