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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开展铅蓄电池企业专项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鄂环办[2011]1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开展铅蓄电池企业专项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环办[2011]12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落实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配合做好铅蓄电池重点企业的整治工作,环保部印发了《关于开展铅蓄电池企业专项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459号)(以下简称《通知》),拟在第二季度内开展一次铅蓄电池企业专项监督性监测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专项监督性监测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认真排查辖区内铅蓄电池企业,组织环境监测部门开展监测工作。

二、认真做好监测工作

各地要按照环保部关于此次专项监督性监测工作所要求的监测范围、监测内容、监测项目、监测时间及频次,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监测方案,按照相关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切实做到严格监测范围和标准,不留死角。

三、做好监测报告编制及数据报送工作

各地环保部门要及时组织编制本辖区《铅蓄电池行业企业监督性监测报告》,并将《铅蓄电池行业企业监督性监测报告》及详细监测数据(数据报送要求格式见《通知》附件),于6月5日前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监测中心站汇总全省监测报告及数据后于6月15日前提交省环保厅。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环保厅监测处:宋柏谦  027-87167532

邮 箱:sbq2518@163.com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田一平  027-87875524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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