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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发文字号】 苏农机科[2011]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农机科〔2011〕15号)


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
农机化技术推广体系是推动农机化科技进步的重要载体和力量。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159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建设,努力构建新型、高效、精干的农机化技术推广体系,加快提升农机化公共服务能力,更好地服务“三农”发展,经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建设规范(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省农机局科技处或省农机推广站联系。省农机局科技处联系人:孙俊华,电话:025-83275260。省农机推广站联系人:王珏,电话:025-86468717。

附件:江苏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建设规范(试行)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
江苏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建设规范
(试行)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二○一一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队伍建设
第三章 基本设施建设
第四章 工作制度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努力推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以下简称“农机推广机构”)规范化建设和“三个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单位自身发展能力、个人业务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农机推广机构。
第三条 农机推广机构规范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运行高效、服务到位、支撑有力、充满活力的农业机械化推广体系,创新推广机制,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第四条 农机推广机构规范建设的主要目标:机构体系健全、队伍建设规范、装备设施齐全、技术水平过硬、服务热情周到,努力推动农业机械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人员队伍建设

第五条 各级农机推广机构的内部设置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相适应,并满足岗位设置的要求。县级农机推广机构的内设部门应不少于2个,并根据农业耕作面积合理配置人员,人员结构应当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其比例不少于80%。
第六条 省级农机推广机构负责提出全省重大农机化技术推广项目的立项建议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市县级推广机构及其开展的推广工作的培训和指导。市级农机推广机构负责提出全市重要农机化技术推广项目的立项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所辖各县(市、区)推广机构开展农机化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县级农机推广机构以组织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试验、示范、推广为主,指导乡镇农机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农机化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组织开展对农机合作社、服务组织及农民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并根据本地农机化发展实际提出农机化技术推广项目的立项建议。
第七条 省级农机推广机构应设置2级或3级专业技术岗位,市级农机推广机构应设置3级或4级专业技术岗位,县级农机推广机构应设置4级或5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八条 各级农机推广机构应根据本地农机化技术推广的实际需求,分学科设立岗位专家制度。岗位专家应掌握国内外农机化发展动态,精通本专业技术,能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农机化技术推广的方法和措施,并承担年轻技术人员的指导和培养工作。
第九条 农机推广机构应建立学习制度,有计划地组织技术人员定期进行知识更新学习。通过推广机构自身的知识更新和外派学习等方法提高专业技能,提升技术推广、培训和服务能力。
第十条 农机推广技术人员应逐步实行岗位资格制度,经上岗培训取得《江苏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取得岗位资格证书者每年应至少接受一次专业技术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8课时,经考核合格后记入本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三章 基本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各级农机推广机构应当配备完善承担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所必须的办公设施、技术装备、仪器仪表、试验示范基地以及必要的库房设施等。
第十二条 农机推广机构的办公面积应不小于200㎡,人均办公面积不小于15㎡。应配备技术资料档案室和阅览室,面积不小于50㎡。应设有技术培训教室,面积不少于50㎡,并配置相应的教学设备。
第十三条 农机推广机构应配置农机新技术、新机具存放或展示场馆,面积不少于200㎡,以满足新技术、新机具引进试验和消化吸收的需要。
第十四条 农机推广机构应采用现代通讯技术等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县级以上推广机构要逐步建立农机推广服务视讯支持平台,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机化技术培训、远程技术诊断和技术支持需要。
第十五条 农机推广机构应配齐基本的试验测试仪器装备,能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进行试验、考核和测试,为新技术、新机具在本地推广应用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六条 农机推广机构应当根据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推广服务交通装备和专用设备等,提高推广工作效率,提升服务反应速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农机推广机构应建立面积不少于100亩的试验示范基地。试验示范内容以当地农业生产所需要的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为主,具有地方特色,代表当地农机化发展方向。
第十八条 县级农机推广机构应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需求,设立高性能农机具维修服务车间(中心),并取得二级以上农业机械综合维修技术资质。维修技术人员可以外聘,但必须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方可上岗。维修车间(中心)应水、电齐全,安全和防污设施符合相关规定,设置配件库。

第四章 工作制度建设

第十九条 农机推广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行为,有效利用和发挥各种设施、装备和专业技术人才作用。
第二十条 农机推广机构应建立或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制度、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 农机推广机构应根据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等工作需要,建立职工工作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制度。并按照制度,每年对职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内部奖励和技术职务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省、市级农机推广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推广系统内部奖励制度。对优秀农机化技术推广成果、科研开发成果和先进推广工作者一般两年进行一次评比,激励农机推广机构和技术人员创先争优,增进推广系统凝聚力。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机推广机构应按照各自的主要工作建立必要的项目管理制度,规范实施所承担的各类试验示范和推广项目、科研开发项目,严格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可依据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第七条中的2-5级专业技术岗位具体要求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1年5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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