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晋卫应急〔2011〕1号)
各市卫生局:
现将《山西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 、区)建设工作方案(试行)》和《山西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 、区)建设评估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在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省厅应急办。
附件:1.山西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方案(试行)
2.山西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评估标准(试行)
附件1
建设工作方案(试行)
为加强基层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卫生部、省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和应急队伍建设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
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实施医药卫生事业“十二五”规划为契机,以完善“一案三制”建设为核心,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为目标,着力解决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探索形成科学、有效的基层卫生应急管理模式,指导基层建立卫生应急长效机制,全面推进我省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
二、原则
预防为主、重心下移;社会参与、科学规范;抓好重点、把握关键;统筹协调、注重实效;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三、目标
2011年底,每个市至少建设1个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
范县(市、区),实现首批建设11个省级卫生应急综合县(市、区)的工作目标;到2015年,力争3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省级卫生应急综合县(市、区)标准,15%的县(市、区)达到国家级卫生应急综合县(市、区)标准。
四、内容与标准
根据卫生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应急工作职责,省卫生厅结合实际,制订了《山西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评估标准(试行)》。此评估标准包含组织领导与经费保障、预案体系建设、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体系建设、卫生应急队伍体系建设、物资储备机制建设、社会动员与健康教育体系建设、应急处置与总结评估等七个方面的内容和一票否决项目,既是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标准,同时也是加强基层卫生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标准。
评估标准采取满分为100分的评分办法,得分≥80分为达标。
五、方式
(一)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采取自评与专家考评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二)具有良好卫生应急工作基础的县(市、区)卫生局根据《山西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评估标准(试行)》进行自评,达到80分及以上标准,向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卫生局组织考评组进行初评,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市卫生局以书面形式向省卫生厅进行推荐。
(三)省卫生厅组织考评组对各市推荐的县(市、区)进行复评。复评达到80分及以上标准的县(市、区)授予“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称号,正式挂牌。首批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省卫生厅将给予经费支持。
六、进度安排
(一)2011年建设工作安排
1.2011年4月30日前,省卫生厅制订完成《山西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 、区)建设工作方案(试行)》和《山西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 、区)建设评估标准(试行)》,并印发各市。
2.2011年5月1日~7月31日,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阶段。
3.2011年8月1日~8月31日,市卫生局组织考评组完成初评。
4.2011年9月1日~9月30日,市卫生局将初评为达标的县(市、区)申报材料及初评结果报省卫生厅。
5.2011年10月1日~10月31日,省卫生厅组织考评组进行复评。复评达标的县(市、区)授予“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
(二)2011年后各年度工作安排
1.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省卫生厅将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考评工作。
2.每年的8月30日前,各市卫生局完成初评工作。
3.每年的9月30日前,各市卫生局务必将初评符合条件的各县(市、区)书面总结报告、申报申请、初评结果及推荐说明等材料报省卫生厅应急办,逾期将视为主动放弃本年度评审。
4.每年的10月1日~10月31日期间,省卫生厅将组织考评组进行复评。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是推动和加强基层卫生应急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争取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争取优惠政策,拓宽保障渠道,加大对卫生应急日常工作、培训演练、物资储备、队伍装备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避免形式主义。
(二)明确任务,理清思路。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已列入2011年度省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为抓手,不断提高认识,理清思路,明确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措施。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基层卫生应急体系建设。
(三)抓好示范,扎实推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重在探索解决制约基层卫生应急工作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上下功夫。要及时宣传好做法,总结推广好经验,力争创出典型。要严格考核评估标准,宁缺勿滥,正确处理好建设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做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本工作方案和《山西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评估标准(试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应急办,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2
山西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评估标准(试行)
(总分100分)
项目 | 主要内容 |
1.组织领导与经费保障 (20分) | 1.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部门间联防联控机制。 |
1.2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卫生应急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及时安排专项经费。 | |
1.3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处室。 | |
1.4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卫生应急办公室,有专人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每年有专门的工作经费保障卫生应急工作的开展。 | |
1.5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县级医疗机构指定专门科室、专人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社区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门科室、专人负责卫生应急工作。 | |
2.预案体系建设 (14分) | 2.1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并由政府印发实施。 |
2.2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突发急性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及其他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 |
2.3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及医疗机构制定相应的卫生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 |
2.4对预案及方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及可操作性进行科学分析评估,建立预案管理、更新和修订机制;修订周期最长为三年。 | |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体系建设 (18分) | 3.1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分析,有季度和年度分析总结评估报告。 |
3.2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专门科室、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报告和管理;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分析预测,形成监测分析报告。 | |
3.3县级医疗机构有专门科室和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 |
3.4县级医疗机构规范开展预检分诊工作,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按规定设立规范的发热门诊、肠道门诊或感染性疾病科,按要求开展哨点医院、症状监测和不明原因肺炎监测报告工作。 | |
3.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及时率、网络直报率、报告完整率均达100%。 | |
3.6结合本地实际,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症状的主动监测,制定相应监测方案。 | |
4.卫生应急队伍体系建设 (13分) | 4.1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各级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建立科学合理的数据库,并定期进行调整和充实。 |
4.2按照《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各级各类卫生应急队伍有必要的现场工作装备和个人生活装备,能基本保障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需求。 | |
4.3制定年度卫生应急培训计划和演练方案,每年至少开展2次卫生应急培训和1次应急演练。 | |
5.物资储备机制建设 (12分) | 5.1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补充制度;每年有固定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经费。 |
5.2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医药储备库,储备种类齐全,数量合理。 | |
5.3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药储备目录》,提出调拨计划,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储备,并每年进行调整和修订。 | |
5.4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医疗机构设立物资储备场所,有适量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 | |
6.社会动员与健康教育体系建设 (5分) | 6.1制定年度卫生应急宣传教育计划,每年有组织的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预案的宣传、教育活动。 |
6.2开展卫生应急科普知识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家庭、进企业、进工地等活动,提高群众防病知识自救互救能力,形成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 |
7.应急处置与总结评估 (18分) | 7.1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科学、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高效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7.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有效开展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职责;制定突发急性传染病、食品安全事故、职业中毒等相关技术方案。 | |
7.3 县级医疗机构依法开展医疗救治、转运、诊断、院内感染控制、样品采集等工作。 | |
7.4社区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开展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和追踪工作;参与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 |
7.5卫生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建筑工地等重点单位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健全制度,完善预案,提高能力。 | |
7.6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有预案(方案)、有措施、有总结。 | |
合 计 |
|
一票 否决 项目
| 1.有瞒报、漏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备注:1.每项分值扣完为止,不倒扣分。
2.本试行标准满分为100分,得分≥80分为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