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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度苏州市级农机化发展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


【颁发部门】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度苏州市级农机化发展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
(2011年5月4日)


各市财政局、农委,区财政局、农业(农发)局,农委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和省有关加快农机化发展的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十二五”期间苏州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精神,结合苏州农业机械化发展实际,为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我市水稻种植机械化发展水平,推进主要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加快农林牧副渔业机械化,全面提高我市农业机械化总体水平,现将2011年度苏州市级农机化发展资金项目安排计划通知如下:
一、项目安排计划
计划安排2011年度苏州市级农机化发展资金总额741.99万元,具体如下:
(一)主要农作物全程生产和配套的农业机械(280.7万元)
1.大中型拖拉机300台。其中:65马力以上(含65马力)的250台,每台补贴3000元;20至40马力的50台,每台补贴2000元,计85万元;
2.秸秆还田机500台。每台补贴600元,计30万元;
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80台。市辖区每台补贴1.5万元,五市每台补贴0.5万元,计45万元;
4.乘坐式插秧机(六行)200台(补贴到县级市)。每台补贴3000元,计60万元;
5.粮食烘干机60台(按实际数量补贴)。市辖区每台补贴1万元,县级市每台补贴0.5万元,计32.5万元;
6.果蔬保鲜库50座。每座补贴5000元,计25万元;
7.桑树伐条机械40台。每台补贴800元,计3.2万元。
(二)高效农业机械、重点工作(补贴到市辖区)
1. 高效农业机械(35万元)
(1)担架(手推)式植保机械100台。每台补贴300元,计3万元;
(2)田园管理机50台。每台补贴1000元,计5万元;
(3)茶树修剪机200台。每台补贴300元,计6万元;
(4)微孔曝气增氧机200台。每台补贴500元,计10万元;
(5)静电喷雾器300台。每台补贴100元,计3万元;
(6)喷滴灌设备40套。每台补贴1000元,计4万元;
(7)挤奶设备2台(每台售价20万元以上)。每台补贴2万元,计4万元。
2. 重点工作(136万元)
(1)水稻种植机械化工作(116万元)。
乘坐式插秧机(六行)60台。每台补贴6000元,计36万元;
步进式插秧机100台。每台补贴2000元,计20万元;
农机专业合作社3个。单个合作社当年机插秧作业面积达2000亩以上的,实行以奖代补,每个10万元,计30万元;
对市辖区的“水稻种植机械化工作”进行目标考核。要求“水稻种植机械化水平达90%”,完成后实行以奖代补,共30万元。
(2)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20万元)。
对市辖区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行目标考核。要求“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达60%、稻麦秸秆无露天焚烧”, 完成后实行以奖代补,共20万元。
(三)率先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示范镇项目(20万元)
在县级市和市辖区择优选择1个市级农林牧副渔全程机械化示范镇进行重点建设。要求示范镇“率先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当年农机购置资金总投入达100万元以上,自筹资金50万元以上,县级财政补贴资金30万元以上,市级以上财政补贴20万元。
(四)其他项目补助(17万元)
1.安排市农机技术推广站承担的设施农业机械试验示范补贴项目资金7万元。
2.安排市种子管理站承担的设施农业装备购置补贴2万元。
3.安排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开展的农机安全生产补助5万元。
4.安排市农业委员会承担的农机公共服务应急经费3万元。
(五)兑付2010年欠帐253.29万元
二、项目申报时间
1.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5月31日前和11月15日两次结算,由各市(区)农机部门通知经销当地补贴机械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分别于2011年6月15日和11月25日前分两次将涉及市级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集中统一报送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农机处,联系人:张春芳,电话:0512-65614273。
2.有关农机化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5月31日,实施完成截止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
三、项目资金管理
1.农机购置补贴实行“鼓励率先发展、优先农机合作社发展、总额内适当调剂”原则(申请见附表1),补贴程序为,由用户填写苏州市2011年度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经各县(区)级农机部门审核后,报苏州市农业委员会,苏州市农业委员会每半个月(每月1日和15日)审核1次,每次按收到时间先后进行审核,用户凭审核同意后的申请表到相关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可差价购买相应农机具,在同一审核时间内对农机专业合作社优先补贴。
2.实行差价购机原则,农机购置补贴继续采取直补的办法,即由市级财政和农机部门按计划补贴机械数量和补贴标准,直接将补贴资金划转生产厂家或经销企业,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行定期检查和责任状管理。
3.“水稻种植机械化”以奖代补资金项目须由实施单位分别于5月31日和7月10日前按“实施计划”和“实际完成”两次申报(见附表2、3);“率先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示范镇”项目须由实施单位于5月31日按要求申报,经市财政、农机同意后实施,并于10月30日前申请市财政、农机部门联合考核验收(见附表4);“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 以奖代补资金项目须由实施单位按“省秸秆机械化综合利用示范县(区)”要求实施,市将分夏、秋两季考核验收。以上项目资金凭市财政、农机部门联合验收单到当地财政部门报账。
4.农机“其他项目补助”资金须专款专用并实行财政报账制。
附表1:苏州市2011年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农业机械购机申请表(略)
附表2:苏州市辖区2011年农机专业合作社"以奖代补"申请表(略)
附表3:苏州市辖区2011年水稻种植机械化"以奖代补"申请表(略)
附表4:苏州市2011年"率先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示范镇"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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