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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技厅关于组建“湖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盟”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科技厅

【发文字号】 鄂科技通[2011]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组建“湖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盟”的通知
(鄂科技通 [2011]42号)


各市、州、直管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我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体系建设,有效的整合各方资源,提高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在内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创新平台组织的服务能力,省科技厅决定组建“湖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盟”。
“湖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在湖北省科技厅的领导下,由全省各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单位和组织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技术促进及创新联盟。其主要业务包括沟通交流与合作,建立技术依托;面向联盟成员和中小企业提供科技、金融、信息服务;为政府提供宏观管理政策性建议等。
为做好联盟成立工作,我厅组织部分生产力促进中心和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召开了联盟工作座谈会,研究讨论了《湖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盟章程(草案)》,选举成立了联盟的首届理事会,并对联盟如何开展业务活动、发挥更大作用提出了众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并形成了《湖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盟章程》(附件一)。
现将《湖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盟章程》印发给各有关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科技局接此通知后,要做好传达工作,并积极组织辖区内有意愿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加入湖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盟。
自愿加入湖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盟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省级以上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请于5月11日前将《湖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盟会员申请表》(附件二)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版报送至湖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盟办公室。逾期未申请者视为放弃加入。
联系人:省科技厅高新处 向玫
湖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盟办公室 何渡
联系电话:027-59706892-806
电子邮箱:hedu@hbsti.ac.cn

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一:
湖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盟章程

为保证湖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盟的有效运行,明确联盟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通过联盟形式建立一个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和服务产业化的核心服务平台,保证联盟高效、长久的发展,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中文名称:湖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盟(英文名称: hubei province productivity promotion center alliance,缩写为:hbppca) (以下简称“本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的性质:在湖北省科技厅的领导下,由全省已登记备案的各生产力促进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单位和组织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技术促进及创新联盟。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联合地方政府和各行业部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发挥生产力促进中心助手功能和桥梁纽带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辅导、咨询、资源共享等综合配套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第四条 本联盟的组成:在湖北省科技厅业务指导下由成员单位自愿结成。本联盟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提供科技、经济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提供企业管理信息化和标准化服务;
(三)提供项目申报和投融资服务;
(四)提供技术、管理人才的培训服务;
(五)沟通交流与合作,建立技术依托;
(六)组织新技术开发应用和示范推广;
(七)开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服务;
(八)为政府提供宏观管理政策性建议;
(九)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联盟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为湖北省内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形态的单位或组织;
(二)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四)在本联盟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联盟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联盟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签发联盟文件。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以湖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盟所属成员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在联盟网站上建立栏目,宣传本单位业务;
(三)参加本联盟的活动;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联盟自愿、退联盟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联盟反映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中小企业的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出联盟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任何活动,视为自动退出联盟。退出联盟的会员不得再次加入联盟。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联盟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除行使以上职权外,还需行使以下职责: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的负责人由秘书长担任,报科学技术厅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设立联盟办公室:
(一)联盟办公室设在湖北省制造业信息化生产力促进中心;
(二)负责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联盟日常工作;
(四)协助配合秘书长工作;
(五)完成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长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联盟资产及财务管理委托联盟主发起单位之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并单设财务科目,受联盟大会、理事会、秘书长审核、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资产和财务管理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负责人更换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技厅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技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省科技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技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表决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

附件2:湖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盟会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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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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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以上资料列入联盟网站,或另行提供单位资料。

可随时向联盟网站提供单位动态和各类活动信息。

其他要求和建议:

 

 

填表日期年月 日 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年月 日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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