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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土地开发整理奖励办法


【颁发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1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农林局关于厦门市土地开发整理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1〕1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落实国土资源工作政府目标责任制,提高各区、各镇及各村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积极性,确保完成年度耕地补充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农林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土地开发整理奖励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厦门市土地开发整理奖励办法
(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农林局)

为落实国土资源工作政府目标责任制,提高各区、各镇及各村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积极性,确保完成年度耕地补充任务,特制定厦门市土地开发整理奖励办法如下:

一、对自行开展补充耕地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作的区,按每新增耕地一亩给予奖励3000元,该费用在未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区上缴的异地有偿购买补充耕地指标款中列支。

二、对无力自行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区,可自行向我市补充耕地盈余的区有偿购买补充耕地指标,标准按每亩不低于10000元计,也可向我省其它县(市、区)自行协商有偿购买。

三、对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镇、村,各区要按完成新增耕地任务数配套一定的奖励费用,具体由各区自行制定。

四、上述奖励费用及补充耕地指标转让费用可用于土地开发整理、耕地保护及相关工作经费。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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