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保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3号令)、《福建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闽人社文[2010]14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险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建立和健全综合档案室,作为本单位统一管理档案工作的职能机构,并建立档案管理网络,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第三章 整理与归档
第十二条 社保档案实行业务部门整理并定期向档案部门归档制度。本着谁办理、谁整理、谁归档的原则,由业务部门对业务工作中形成的社保材料进行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任何个人不得将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第四章 保管与利用
第十九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设置专门库房,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档案装具,集中保管社保业务档案。档案保管应采取防火、防盗、防尘、防强光、防高温、防湿、防虫鼠、防污染、防水淹、防磁等安全措施,配置相应的防护设备,库房的门窗、墙壁必须坚固、无缝隙。第五章 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七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成立鉴定小组,对已到期的社保档案进行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档案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税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