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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颁发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预[2011]5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预[2011]52号)


各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单位,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

为加强对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聘请、管理及执业行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质量,现将《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聘请、管理及执业行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质量,依据《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预〔2010〕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并加入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资格由市财政局委托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管理,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审核确定。市财政局负责对评审专家进行综合管理,并建立专家库。评审中心根据市财政局的授权负责本市评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和评审中心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 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开展评审等工作中,能遵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

(二)具备一定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能胜任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及评审中心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市财政局及评审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市财政局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推荐。自荐或推荐时应填写《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推荐(自荐)表》,并交验以下材料:

(一)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

(二)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

第七条 市财政局委托评审中心接受推荐(自荐)材料并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并登记的专家,即加入专家库,获得评审专家资格。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适时颁发《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聘书》。

第八条 市财政局应当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

评审专家资格复审工作授权评审中心实施。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能够继续满足评审工作要求;

(二)是否熟悉和掌握相关领域的新政策、新规定,并按照专家管理要求参加必要的培训;

(三)是否在已参加的评审工作中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市财政局及评审中心认为应当复审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评审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 对经复审或考核不再胜任评审工作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市财政局及评审中心可以随时办理取消资格和解除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对在评审工作中违反有关评审纪律的,如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故意损害项目单位的正当权益、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廉洁自律规定、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评审项目情况和其他应予保密的信息、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形象的活动等,经查实一律取消专家资格,收回所发聘书。

第三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库由市财政局建立,评审中心应做好日常的信息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审专家;

(二)逐步建立适应评审工作需要的专业分类,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必要的子专家库;

(三)建立规范的评审专家入库、资格复审和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评审中心应当按照日常管理的要求,建立入选专家档案,详细记载评审专家的具体信息。

第十五条 按照统一条件、资源共享、规范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市财政专项资金重点项目财政评审需要聘请专家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选取;市级预算主管部门评审需要聘请专家的,可以通过评审中心从专家库中选取,也可以自行聘请,自行聘请专家的条件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根据自己的学识和能力,接受自己熟悉的专业领域内并能胜任的工作;坚持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审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退出。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取本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信息资料;

(二)受邀参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工作,对相关的情况、制度有知情权;

(三)对被评审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行使评审权;

(四)被评审项目是否获得专家通过的表决权;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接受评审任务后,应按照确定的时间、地点,认真参加有关评审工作:

(二)完成规定的工作底稿,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解答有关方面对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私自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和信息;

(四)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审工作纪律,不收受被评审单位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培训。

(六)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和评审中心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私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 评审专家的使用

第二十条 评审中心自行评审或联合评审需要聘请专家的,采取按专业类型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中心对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按照参加评审项目的数量和工作时间,参照本市相关业务的报酬标准支付一定的专家评审费。

第二十一条 受评审中心委托评审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需要聘请专家的,应向评审中心提出需求,在评审中心监督下按专业类型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特殊情况下,经受托评审机构要求,也可以通过评审中心从专家库中按专业类型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选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开展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的,评审中心应配合做好选取工作。

第二十三条 每次选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选取必要的候补评审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所选专家应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作出接受与否的回复。凡已表示接受通知的专家,除因特殊原因事先请假外,应按时参加有关评审工作。评审专家选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第二十四条 遇有特殊需要,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市财政局和评审中心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及时办理专家登记、入库手续。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未主动提出回避的,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及受托评审机构可以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中心应经常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定期组织或委托评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相关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学习和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推荐(自荐)表
申报日期:年月日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贴照片处)
工作单位 职 务 
身份证号 职 称 评定时间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学 历 所学专业 
现从事专业 从事时间
单位地址 电 话  邮编 
家庭地址 电 话 邮编 
手机 e-mail 
其他专业资格及评聘时间:
 
 
 
专业工作的主要经历:
 
 
 
取得的与专业有关的业绩和奖励(论文等成果):
 
 
 
 
 
负责或参与评审的项目:
 
 
 
本人的专业特长(以自己的熟悉程度,从高到低依次以序号排列):
 
 

备注: 1.本表若有栏目不够填写,可另附纸;
2.请随表将有关学历、职称证明等复印件一并附上,寄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
3.通讯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9楼; 邮编:200011  电话:631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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