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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颁发部门】 贺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贺政办发[2011]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1〕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贺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8〕42号)和中共贺州市委、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规定》(贺发〔2009〕45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凡国内外引资人通过各种渠道引荐贺州市以外的国内外投资者来贺州投资兴办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功能定位的项目,对引资人引荐单个外来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人民币(外资按当年平均汇率折算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引资者给予奖励。按引资者身份划分,分为公务人员引资者和社会引资者:

(一)公务人员引资者:指在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含中直,区直驻贺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在职党政干部。

(二)社会引资者:指除公务人员引资者以外的自然人,社会法人,团体等引进外来资金者。

第二条 奖励原则

(一)分类奖励原则。对公务人员引资者以精神奖励为主,对社会引资者以物质奖励为主。

(二)分行业项目奖励原则。对引进两类行业项目的引资者按不同标准给予奖励。第一类产业项目是工农业项目,第二类行业项目是商贸、旅游、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经营性公用事业等行业项目。

(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奖励金由项目落户所在地的受益财政通过年度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条 奖励条件

对引资人引进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招商引资奖励:

(一)引进贺州市以外的国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投资于我市的新建招商引资项目(不含增资扩股的续建项目)。

(二)引进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两类项目。房地产建设项目等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竞争性谈判 确定项目业主的项目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畴。

(三)引进单个外来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完成工商登记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公务人员引资者奖励标准:

对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视其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的投资额大小,分别授予荣誉称号、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和嘉奖等行政奖励。其中:

1.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的给予嘉奖;

2.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的给予记三等功;

3.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的给予记二等功;

4.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奖励。

(二)社会引资者奖励标准:

1.按单个项目申报奖励金,每个项目按以下标准奖励引资者:

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人民币)

行业奖励标准(人民币)

工农业

商贸 旅游 教育 卫生

文化 体育

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

2万元

1万元

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4万元

2万元

5000万元以上-1亿元

5万元

2.5万元

1亿元以上-2亿元

10万元

5万元

2亿元以上-5亿元

20万元

10万元

5亿元以上-10亿元

50万元

25万元

10亿元以上

100万元

50万元


第五条 申领程序

(一)登记备案

1.引资者应当在外来资金实际进入贺州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招商促进局填写《贺州市外来投资项目引资者备案表》(附件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相关证明材料包括:⑴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⑵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及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和项目有关资料;⑶项目投资来源地证明资料。

2.同一个项目只认定第一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

3.投资者不能以引资者身份申领同一个项目的奖励金。

(二)申报奖金

引资者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一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招商促进局办理奖励申报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引资者申报奖励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2.《贺州市引资备案登记表》(已备案登记的原件);

3.《贺州市招商引资奖励金申领呈报表》(附件二);

4.新办企业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项目竣工投产证明材料;

5.国家法定机构出具的企业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由企业出具并经过市统计局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及设备购物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6.引资者引资过程中工作情况和过程的文字说明及相关资料。

(三)审核与发放

1.市招商促进局接到申报材料并初审合格后,由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招商、财政、人事、统计、监察、审计以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核,确认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总额;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奖励标准计算出项目引资奖励金额,将审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财政受益的当地政府给予奖励。属市本级财政受益的项目,由市财政负责奖励,属八步区、平桂管理区财政受益的项目,由八步区、平桂管理区财政上解市财政后拨付。市本级奖金、八步区及平桂管理区上解市财政的奖金,由市财政核拨到市招商促进局统一对引资者颁发奖励。

2.引资者所得奖金由奖金兑现部门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3.对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要予以追回。行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由市招商促进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招商促进局。

(二)奖励金由市、区(管理区)同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招商引资的有关奖励规定,确保政府奖励资金的来源。

(三)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贺州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贺政发〔2005〕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贺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备案表(略)

2.贺州市招商引资奖励金申领呈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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