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电〔2011〕99号)
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对我省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水平进行了相应调整。现根据国家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1、为适当解决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将省电网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39分,具体操作办法按《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保障电力供应的紧急通知》(湘价电〔2011〕94号)执行;非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调价标准及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2、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自2011年6月1日起,将挂治、三板溪水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6元,凌津滩、洪江、碗米坡水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36元。其它水电站(厂)上网电价调价标准及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二、自2011年6月1日起,将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2分钱。具体如下:
1、商业用电价格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不作调整,调价金额由其他用户承担。各类(含趸售)用电价格调整后标准见附件一、二。
2、相应提高除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其它各类农村到户电价限价水平。详见附件三。
3、省电网对地方电网的综合趸售电价另行下达。
4、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5、为扶持蔬菜生产经营,对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电价格执行农业用电价格。大型农贸市场用电、蔬菜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即容量在315kva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315kva以下的执行非普工业电价。
三、暂停执行上网侧(含趸售)峰谷分时电价、丰枯季节电价和销售侧丰枯季节电价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按《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保障电力供应的紧急通知》(湘价电〔2011〕94号)执行。并自2011年6月1日起适当调整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其中:
1、销售侧尖峰时段电价、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上浮0.25元和0.15元,低谷时段电价每千瓦时下浮0.2元。
2、暂停对低谷时段出现的最大需量值减半计算政策。
3、暂停对低谷用电实行比例控制措施。即暂停执行“低谷用电超过全部用电量75%的部分,其电度电价按平时段电价计收”规定。
四、几点要求
1、省电网电价调整对各市县电网电价的影响,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电价调整方案,按价格管理权限审批后执行。
2、各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要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3、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能耗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维护国家电价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4、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一:湖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略)
附件二:湖南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附件三:湖南省农村到户电价最高限价表
附件二:
湖南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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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压 等 级
| ||
1-10千伏
|
35-110千伏以下
|
110千伏
| |
一、居民生活用电
|
0.453
|
0.443
|
0.443
|
二、非居民生活照明用电
|
0.7427
|
0.7327
|
0.7227
|
三、商业用电
|
0.8320
|
0.8220
|
0.8120
|
四、工业、非工业用电
|
0.5537
|
0.5437
|
0.5337
|
五、农业生产用电
|
0.3867
|
0.3767
|
0.3667
|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
0.2747
|
0.2647
|
0.2547
|
附件三:
湖南省农村到户电价最高限价表
单位:元/kwh
类 别
|
城市郊区,用电量大的集镇、经济发达地区
|
一般平原、丘陵地区
|
山区
|
备 注
| |
居民生活用电
|
同价标准
|
0.588
|
0.588
|
0.588
|
|
同价前基价
|
0.588
|
0.61
|
0.64
|
大电网未抄表到户的,地方电网已网改的
| |
最高限价
|
0.62
|
0.65
|
0.7
|
地方电网未网改的
| |
非居民照明
|
已“网改”
|
1.0167
|
1.0567
|
1.1167
|
|
用电最高限价
|
未“网改”
|
1.0567
|
1.1167
|
1.1767
|
|
农业生产
|
已“网改”
|
0.6047
|
0.6547
|
0.7047
|
|
用电最高限价
|
未“网改”
|
0.6547
|
0.7047
|
0.7547
|
|
贫困县农排
|
已“网改”
|
0.4547
|
0.5047
|
0.5547
|
|
用电最高限价
|
未“网改”
|
0.5047
|
0.5547
|
0.6047
|
|
动力用电
|
已“网改”
|
0.8367
|
0.8667
|
0.9167
|
|
最高限价
|
未“网改”
|
0.8667
|
0.9167
|
0.9867
|
|
注:表列农村到户电价由省电网销售电价和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构成。除居民生活照明用电的其他各类用电,农村到户电价与省电网销售电价的价差为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