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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工业用酶制剂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监督函[2011]5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工业用酶制剂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1〕533号)


中国发酵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有关标准问题的请示》(中发协〔2011〕2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公布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和《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25594-2010)。生产经营已列入gb2760和我部公告的食品工业用酶制剂,应当按照gb25594规定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执行。以往公布的食品用酶制剂质量要求与gb25594不一致的,应当按照gb25594执行。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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