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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扩大不锈钢管道预制车间请求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1]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扩大不锈钢管道预制车间请求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1]81号)


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扩大不锈钢管道预制车间的请示》(中核五〔2011〕3号)和《关于开展ap1000核级管道预制活动的请示》(中核五〔2011〕61号)收悉。经审查,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9)31)许可范围中活动场所增加“上海市金山区卫五北路198号第一铆焊车间”。

二、你公司目前持有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活动范围包含“壁厚‘23mm’、直径‘219mm’的核1、2、3级不锈钢弯管”,可覆盖ap1000项目中“壁厚‘23.01mm’、直径‘219.1mm’的核1级不锈钢弯管”和“壁厚‘6.02mm’、直径‘114.3mm’的核2、3级合金钢弯管”的活动范围,你公司可开展相关设备的制造活动。

三、你公司其他关于超出许可范围的管道预制申请,须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要求,向我局提出扩证申请。

四、你公司须在上述新增活动场所有效运行核质保大纲及相关控制程序,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制造活动,确保核级产品质量。

五、你公司在上述新增场所首次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时须通知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进行现场监督。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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