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开展“隐患排除年”活动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1〕223号)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四局(黔)、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水电九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
按照省安委办《关于认真开展“隐患排除年”活动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和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黔安办〔201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开展“隐患排除年”活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隐患排除年”活动
做好现场隐患排除是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有力保障,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力手段。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孙国强副省长在2月15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开展“隐患排除年”工作要求,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高度重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隐患排除治理工作,积极做好工作部署,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隐患排除年”活动取得实效。
二、结合专项整治,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我厅《2011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黔建建通〔2011〕209号),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紧密结合起来,严格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以建筑施工企业自查自纠,监理单位督促检查为主,监管部门检查巡查督查为辅,认真执行隐患检查、督促、落实、复查、销号等制度,确保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要积极组织开展企业项目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督促和指导整改各种安全事故隐患。
三、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
我厅将对督查、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以及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制,挂牌督办的建设工程要立即停工限期整改,待作出重大隐患核销和同意恢复施工的批复后,方可施工。各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以及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重大隐患必须挂牌督办,并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时限、整改单位、整改责任人等相关内容。对整改时限内仍未整改消除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我厅。
四、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月报制
为及时掌握“隐患排除年”活动进展情况,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隐患排查统计月报制。各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每月月底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如实填写隐患排查统计信息,并上报我厅建筑业管理处。其中附表2第一项“排查治理隐患企业单位”主要包括施工企业自查自纠企业数量和监管部门检查督查巡查企业数量;列入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的,除按附表2如实汇总填报外,还应将重大隐患的具体工程、整改事项、整改时限、整改单位、整改责任人等相关内容另附明细表一并上报。附表3中第一项“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建设、生产、经营的”主要是指施工企业无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工程项目无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的;第二项“关闭取缔后又擅自建设、生产、经营的”主要指违章建筑;第八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主要指三类人员无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员证的;第九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主要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施工企业拒不整改仍带“病”施工,或下发了停工通知书后,在未取得复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的;第三项、第四项不涉及建筑施工领域可不填报。各地、各单位要及时总结分析本地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和有关建议,各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于每季度结束前将每季度隐患排查分析报告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落实情况一并上报我厅建筑业管理处。2011年1月、2月、3月、4月的隐患统计月报表以及第一季度隐患排查分析报告请于5月20日前上报我厅建筑业管理处。联系电话:5360292。
附件:《关于认真开展“隐患排除年”活动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和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略)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