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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辽财库[2011]3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财库〔2011〕333号)


有关市、绥中县财政局:

根据《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按照“年初预拨、年底清算、未建收回”的办法管理。为加强预拨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安全,现就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有关市(县)财政部门要确保在资金使用的底级部门设立专户,并在资金使用时,由该专户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具体为: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专项资金由园区管委会或所属机构拨付至项目单位的,由园区管委会或所属机构设立专户。以上专户专项用于核算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二、严格按规定流程拨付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要严格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的

省财政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园区所在市财政国库,市财政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园区所在县、区财政国库。如园区没有设立一级财政,则县、区财政要将专项资金拨付至本县、区开设的财政专户内,通过财政专户将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如园区设立一级财政,则县、区财政要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园区财政国库,园区财政将专项资金拨付至本园区开设的财政专户内,通过财政专户将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

(二)专项资金由园区管委会或所属机构拨付至项目单位的

省财政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园区所在市财政国库,市财政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园区所在县、区财政国库。如园区没有设立一级财政,则县、区财政要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园区管委会或所属机构开设的专户内,园区管委会或所属机构通过专户将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如园区设立一级财政,则县、区财政要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园区财政国库,园区财政要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园区管委会或所属机构开设的专户内,园区管委会或所属机构通过专户将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

目前,省对下专项资金已全部预拨下摆,相关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地区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按上述流程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三、审慎选择代理银行

各市(县)根据当地现有金融机构情况,选择一家资金安全性高、服务水平好、资金拨付及时且拥有现金管理系统的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银行,开设专项资金专户。按照银行现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各部门在开设专户的同时,应与代理银行签订现金管理相关服务协议或授权书,并将此专户作为现金管理系统子账户,确保省、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控管理。

四、采取有效手段,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为加快推进我省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的支持和引领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科学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省、市财政将通过专户代理银行的现金管理系统,对专项资金进行实时监控。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项目,省财政将收回已预拨专项资金。

市级财政部门要在所属园区选择的代理银行范围内,开通相关银行现金管理系统,开设专户或选择已有账户,作为现金管理系统财政主账户(此账户不需存入资金,只用于监控),实现监控管理。

五、及时上报专户银行开户信息

请有关市(县)于5月10日前将所属园区专户银行开户信息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提供相关银行,统一维护到银行现金管理系统。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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