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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法德联合电视台“ARTE”摄制组来华拍摄涉及有关文物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文物局

【发文字号】 拍摄许可[2011]4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文物局关于法德联合电视台“arte”摄制组来华拍摄涉及有关文物的复函
(拍摄许可〔2011〕45号)


法德联合电视台“arte”:
你台关于《目的地:北京》摄制组来华拍摄专题片涉及文物的函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该摄制组于2011年5月拍摄北京景山有关镜头。具体拍摄内容及拍摄方式等事宜请与当地文物部门协商确定。在拍摄过程中,请该摄制组严格服从文物管理人员安排,务必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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