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国家文物局关于洛阳银城苑小区项目方案的意见


【颁发部门】 国家文物局

【发文字号】 办保函[2011]2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文物局关于洛阳银城苑小区项目方案的意见
(办保函〔2011〕281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批洛阳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城苑小区(补探)项目设计方案的请示》(豫文物[2011]6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该方案需作以下修改和完善:
(一)应根据《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该工程的占地规模及外观形式,项目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1米。
(二)应开展进一步的考古工作以搞清遗址的性质、布局和内涵,科学评估文物价值。
(三)制定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文物保护措施。
(四)补充该工程对隋唐洛阳城遗址的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二、请你局指导方案设计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另行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