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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在我市部分区域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行驶的通告


【颁发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深公规[201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在我市部分区域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行驶的通告
(深公规[2011]2号)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就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在我市部分区域道路行驶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在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宝安区内所有道路行驶。

二、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在龙岗区的平湖、布吉、坂田、南湾、横岗、龙岗、龙城街道办辖区内道路行驶。

三、本通告所指“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是指安装、加装有动力装置的二、三轮非机动车。

四、上述区域、道路的禁行时间为每日0时至24时。

五、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11年6月6日至2011年12月5日执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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