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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等四部政府规章的决定


【颁发部门】 吉林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216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等四部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6月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届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赵静波
2011年6月10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等四部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从吉林市实际情况出发,既有利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又在这一进程中切实维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治协调、统一。经过清理,决定废止四部政府规章:

《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170号令);

《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171号令);

《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182号令);

《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修正案)》(184号令)。

另外,本《决定》公布之前已经批准按照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的建设项目,按照原批准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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