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打击刑事犯罪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颁发部门】 吉林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打击刑事犯罪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2011年6月13日)


2010年以来,全市各级政法机关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全面创新社会管理,坚持严打开路,重拳出击,向违法犯罪发起凌厉攻势,取得了丰硕战果,有力地维护了全市治安稳定,保障和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市委、市政府决定,授予吉林市公安局侦破“4·14”爆炸案件等21个专案组为“全市打击刑事犯罪有功专案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等10个单位为“全市打击刑事犯罪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奖励侦破“4·14”爆炸案件专案组人民币20万元,各奖励其他20个专案组和10个先进集体人民币2万元。授予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刑警大队重案中队教导员孟翔宇等40名同志为“全市打击刑事犯罪先进个人”,桦甸市永吉街道集厂子村村民张鹏飞等10名同志为“人民群众参与打击刑事犯罪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各奖励人民币2000元。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继续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全市各级政法机关、政法干警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振奋精神,锐意进取,为平安吉林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