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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刘波涛同志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颁发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2011]5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刘波涛同志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渝府〔2011〕58号)


丰都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追认刘波涛同志为革命烈士的请示》(丰都府文〔2011〕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刘波涛,男,汉族,1988年12月生,重庆市丰都县太平坝乡人,生前系重庆大学化工学院2007级化学应用专业大二学生。2009年7月21日下午15时许,刘波涛同志为抢救一名落水小孩不幸遇难。

根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可批准为革命烈士的规定,市政府批准刘波涛同志为革命烈士。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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