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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建筑工地“放心食堂工程”建设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长住建发[2011]1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建筑工地“放心食堂工程”建设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1]140号)


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市建设工程执法局,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局,市轨道集团,先导区项目建设部,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各区、县(市)住建局(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在长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2011年4月21日召开的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按照《长沙市2011年爱国卫生工作要点》及《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全市城乡统一灭鼠活动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我委近期在加大对主城区内建筑工地文明创建专项检查的同时,也加大了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的督查。通过督查发现,我市仍有部分施工企业对工地食堂卫生重视不够,部分工地食堂设施简陋、卫生条件较差、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落实不到位。为认真开展全市建筑工地“放心食堂工程”工作,强化工地食堂卫生安全管理,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及传染性疾病,确保施工人员饮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建筑工地饮食卫生安全,关系到建筑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维护广大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出发,认真做好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监管工作。要严格标准、明确职责、摸清底数,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监管到位。

各施工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健全工地食堂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为工地食堂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工地食堂要配备相应的卫生设施,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原料和生活饮用水,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以及各项卫生管理措施,确保工地食堂安全,并积极配合卫生行政机关的执法检查。

各监理单位要将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和卫生状况列入日常检查,督促施工项目部对食堂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达不到标准或不按要求整改的工地食堂,要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汇报。

二、严格标准、规范管理

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各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应达到以下标准:

1、食堂餐饮卫生许可证、食堂操作人员健康证齐全,同时对食堂操作人员配备整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等。

2、食堂必须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同时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以及具备防鼠、防蚊、防蝇、防蟑等设施。

3、食堂必须设置独立的操(制)作间、储藏间,生、熟食品及原料必须按要求独立操作和存放。

4、食堂必须从农贸市场固定摊点采购食品及 原料,严禁在流动摊点购买各种食品。建立进货记录台帐,保证进货记录可追溯率达95%以上。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和食堂专职管理人员须对食堂食品安全卫生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和管理,食堂专职管理人员必须对食品来源、消耗情况建立详细的进销台帐。严防添加了“瘦肉精”的肉制品、白板肉、地沟油、病死的家禽肉、含有腺体的颈口肉、碎肉、残留农药超标的蔬菜、变质食品和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食品进入建筑施工食堂。

5、工地和食堂饮用水必须符合卫生标准,食堂配备好完善的炊具餐具和公用饮水器具及清洗消毒设施。

6、不具备严格消毒设施的食堂,严禁加工制作各种凉菜。

7、食堂必须定期杀虫、灭鼠、灭蟑,随时保持食品加工制作场地环境卫生整洁,食堂内及其周边的下水道保持通畅。

8、工地必须具备完善的医疗保健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措施,确保人员和器材到位。医保人员及时搜集各种疫情报告,定期对食堂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就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根据《长沙市2011年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要点》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单位“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我市工地食品安全工作相关要求,力争我市建筑工地“放心食堂”创建率达100%。

(二)加大监管检查力度。市安监站、各区、县(市)住建局(建设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工地食堂的卫生管理力度,安监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将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纳入监管范围,并把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纳入工地文明施工考核管理体系,强化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对不符合标准、进货台帐可追溯率达不到要求、卫生状况差、食品安全得不到保证的食堂,各级安监部门应及时责令施工企业限期整改或停止食堂的使用。对因管理不力导致工地食堂食物中毒或发生食源性传染病的,将依法从严处理。

(三)及时报送信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制度,主动配合所辖区域内食品卫生机构工作,积极汇报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相关信息。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要按照有关规定迅速作出有效处置。

二○一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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