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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1年第一季度全区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桂建管[2011]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1年第一季度全区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桂建管[2011]3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我厅于2011年3月22日至31日组织开展了2011年第一季度全区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督查内容包括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在建工程建设情况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在施工现场还进行了建材抽测。

督查组共随机抽查了45个项目。其中,住宅工程35个,公共建筑10个,总建筑面积82.36万m2,总造价11.53亿元,共涉及44个施工企业、33家监理企业和35家设计单位。住宅工程中,保障性住房20个,商品房13个,集资房2个。共对施工单位发出停工整改建议书14份,隐患整改建议书19份;对监理单位发出整改建议书20份。

二、存在问题

从督查情况看,绝大多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职较好,在建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有所提高,但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

1. 未完成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即已开工的现象仍未禁绝。如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梧州市廉租房四期5#楼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已施工至5层楼面。

2. 部分保障性住房仍然存在施工质量不高、安全隐患较多、质量保证资料缺失较多、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的现象。

3. 多数工程尚未按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的要求进行管理。

4. 少数地区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到项目督促检查少,致使工程处于失控状态。如上思县,工程总体质量安全水平低下,所检3个工程均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

(二)施工单位。

1.项目管理人员任命、变更手续不全,履职不到位。

有36%的项目管理人员组成名单未经公司审批,25%的工程主要项目管理人员与报建报监名单不符。督查组从履职记录及工程实体状况判断,项目管理人员的到位和履职情况不佳。如由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上思县经济适用房第四期工程,已建至主体3层,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均未到位履职。

2.未履行企业定期检查制度和项目部例检制度。

部分项目部自查工作流于形式,检查记录与现场实际明显不符。大多数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套用其他工程的版本或采用通用版本,无针对性,无法指导施工。

3.未严格执行各项验收制度。

(1)部分施工企业未严格执行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对建筑原材料的管理不严。一是现场使用的材料与设计不符,如上思县2010年度廉租住宅楼工程(昌菱农场)a标4#楼,钢筋合格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均标识为柳钢产品,而现场实际却非柳钢的产品;二是水泥标号与配合比不符,个别工程的配合比使用标号为42.5的水泥,而实际使用标号为32.5的水泥;三是仍有工程使用超规范允许范围冷拉加工的“瘦身钢筋” ,如上思县2010年度廉租住宅楼工程(平广林场)b标2#楼四层柱直径为12mm的hrb 335主筋,抗拉强度与屈服强度均不合格,重量偏差达-40%。

(2)分项分部工程验收不严。一是验收组人员资格不符;二是验收走过场,现场实际与验收记录不符;三是验收时不检查质量保证资料;四是违反验收程序,前道工序未验收即已进入下道工序。

(三)监理单位。

1.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

大部分现场监理工作由监理员操控,监理资料由监理员越权代签字现象较为普遍;大多数总监未认真组织编制监理规划,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大多使用通用版本,无针对性;大多数总监未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部分总监不主持召开工地例会。

2. 未履行企业定期检查制度和项目部例检制度。

大部分监理企业未履行定期检查制度,对项目监理机构管理不规范。所抽查的项目均未完全配备符合条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项目监理机构未履行例行自检制度。检查发现问题也未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检查记录与现场实际不符;监理日记不按单位工程记录,无记录人签名,只记录施工单位工作人数和工作内容,绝大部分均未记录巡检情况和存在问题。

3. 材料报验和工序验收把关不严。

40%的项目未执行材料报验制度,不能提供材料报验单;许多工地的材料报验数量与现场实际不符;36%的项目未能提供工序报验单;多数项目无设备进场报验单。

(四)实体质量问题。

1.抗震设防区未按抗震设防设计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施工

有的漏设构造柱,有的构造柱主筋未与上下部结构连接或主筋搭接长度不足,有的构造柱未设马牙槎,有的少设拉结筋,有的拉结筋长度严重不足、末端未设弯钩,有的柱端部和搭接区内箍筋未加密,抗震箍未做135°弯钩,弯钩平直段长度不足10d。

2. 不按配合比称量上料。

大部分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砌筑砂浆无可靠的计量设施,不按配合比称量上料,或者配合比牌设置不规范。少数工程使用砂浆塑化剂无出厂合格证、无进场复检报告、无型式检验报告。

3. 模板支撑体系不规范。

采用木模板支撑体系的工程,普遍存在立杆间距过大、尾径不足、斜支、垫脆性材料等现象;多数工程梁下、板下横担采用圆木;板端无顶撑;部分工程拆模过早,未能保持两层支撑体系。使用钢管和门式架支撑的工程,存在缺扫地杆、封顶杆、水平加固杆和剪刀撑现象;大横担采用钢管无防滚动措施;顶托、底托外伸长度超过规范要求;大多数工程采用梁板混搭体系、板边无立杆,与方案严重不符,改变模板体系传力方式,留下质量安全隐患。

4.保障性住房砌筑质量不高。

墙体水平灰缝不平,灰缝不饱满,局部竖缝透光;在墙体上(包括外墙)随意留设脚手眼;马牙槎留设不规范;门过梁搁置长度普遍达不到规范要求;仍有部分工程卫生间翻边高度不足120mm。

(五)现场安全问题。

1. 施工临时用电。

仍然有近半数的工程未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未采用tn-s接地保护系统,建筑电工操作技能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用电管理水平亟待提高。建筑工地内仍有大量用电设备未做保护接零;分配电箱内无隔离开关、无分路标识;开关箱内无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参数选择错误;楼层移动式开关箱绝大部分控制多台设备,部分用电设备接线采用活接;一些配电箱设置位置不合理,人员难以到达;楼梯照明灯具无防护罩、未采用36v安全电压;大部分工地无电工对用电线路的维护记录。

2. 脚手架。

大部分悬挑脚手架未做到立杆根根落地,且无加固处理措施,大部分架体悬挑层竖立面未做防护;架体上堆放杂物过多,易造成物体打击事故;部分工程架体未跟上施工进度;一些落地式脚手架连墙件设置不符合要求,顶撑数量不足,架体晃动明显;部分架体内封闭不严,甚至个别架体上无任何一块脚手板;一些工地为了搭设方便,剪刀撑的角度过大,超出规范要求;部分脚手架基础未硬化。

3. 临边防护。

多数施工现场安全通道不明显,楼层清理、临边防护不及时。不少工地安全网破损严重,未及时更换。一些工地在一楼随意设置出入通道,未搭设防护棚。

4. 建筑起重机械。

(1)物料提升机。

超过三分之二的物料提升机无“一视频两联动”装置、无停靠装置甚至失效;不少提升机无楼层运输通道安全门、无吊篮安全门;部分物料提升机自由高度超过6m。大多数的物料提升机采用缆风绳固定,设置不对称、直径偏小、地锚不规范。采用附墙杆的提升机,附墙杆非原厂生产的标准件。绝大部分的物料提升机未经验收、未经检测合格、未经备案、无养护资料。

(2)塔吊。

所抽查的塔吊,绝大部分经过检测合格,也进行了备案。但突出问题是:司机配备不足(应一台塔吊配2名司机)、缺信号、司索作业人员;卸料平台无限荷标识、平台与脚手架之间的空隙未做防护、只设置一道钢丝绳;塔吊用的吊具,部分只采用一个绳卡、编织长度小于300mm;大部分塔吊无使用说明书、无日常维护保养资料。

(3)施工升降机。

绝大部分的施工升降机未按规范要求每年对防坠安全器进行标定,未按要求每3个月做一次坠落试验。

5. 文明施工。

多个工程未严格实行封闭施工;多数施工现场材料堆放不整齐;工地缺少安全标识、标牌,无安全生产宣传气氛;玉林市富林·金桂丽湾四期工程在施工现场大量设置工人集体宿舍,存在安全隐患。

6.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不严格。

绝大数受检工程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未按规范要求报送监理审查,有的无特种作业人员汇总表,有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上岗证件,有的证件逾期未年审。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检查情况。

1. 施工图设计负责人不明确。

少数施工图无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签字,或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签字与所盖的注册章不符,违反《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法规的要求。

2. 设计深度不足。

部分图纸对应说明的内容,如基桩检测形式和数量、钢筋详图、构造柱设置等,未在图纸中说明。大多数工程未在图纸中标注构造柱,而仅在结构设计总说明中标注。

3. 部分工程违反设计规范,取值错误或未作构造措施。

如采用两种不同型式的基础而未设变形缝,也无沉降观测要求;墙长、墙高超标而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构造柱和圈梁;梯梁下设置的构造柱仅半层高,梯板负筋未全跨拉通长;楼梯荷载未按消防疏散楼梯荷载3.5kn/㎡取值;门垛边未明确要求设置构造柱或加大砼柱尺寸等。

4. 套旧图使用而未修改和重新审查。

有些地区的保障性住房套用旧设计图,但未按现行规范和新的抗震规范修改设计,也未重新审图。

5. 部分工程施工图审查不严。

如经审查的图纸仍有结构图未盖注册结构工程师专用章、结构图加盖建筑师专用章的现象;有的对水电图未审查;有的审查意见太简单,对结构安全和图纸前后矛盾的问题未发现等。

三、处理意见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此次督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施工现场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且未按时完成整改的6家施工企业(见附件1)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整改时间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整改合格前,企业和相关管理人员在广西境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上述企业在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查,经确认整改合格后,报送我厅建管处。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凭祥市大自然建业有限责任公司、钦州市西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因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未能履职到位,故从本通报发文之日起1年内,其企业和相关管理人员在广西境内不得参加我区保障性住房工程投标、不得承接新的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

(二)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2家监理企业(见附件2)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整改时间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整改合格前,企业和相关管理人员在广西境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上述企业在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查,经确认整改合格后,报送我厅建管处。

(三)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11个工程项目涉及的8家施工企业和3家监理企业(见附件3)予以全区通报批评,要求企业今后要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地要针对本次督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组织整改,举一反三,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市要严格建筑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审核、发放、动态监管工作,打击建设工程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要对照本通报中列出的问题,一一进行整改,确保我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做好本次督查存在问题的项目整改工作,严格按规范标准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必要时,我厅将进行复查。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监管力度,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

附件:1. 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施工企业一览表

2. 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监理企业一览表

3. 通报批评的企业一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1
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施工企业一览表

序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1

防城港海港明珠一期工程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

上思县2010年度廉租房住宅工程

(平广林场)b标2#

广西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

上思县2010年度廉租房住宅工程

(昌菱农场)a标4#

钦州市西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4

凭祥市2010年廉租房工程3#、4#

广西凭祥市大自然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5

上思县经济适用房第四期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6

玉林市富林·金桂丽湾四期工程

13#

廉江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附件2
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监理企业一览表

序号

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

1

大化县江滨南路俊美商业步行街一期

广西建业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

上思县经济适用房第四期

广西建业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

梧州市廉租房四期5#

广西梧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附件3
通报批评的单位一览表

序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1

南丹县廉租房三期工程

都安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2

南丹县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

广西河池新兴建工有限公司

3

融水县中学图书馆

湖南怀化昌顺建筑有限公司

4

兴安县秦源·上书坊住宅2#

广西兆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5

北流新城国际三期

玉林市刚正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6

北流新城国际三期

北流市同舟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7

富川县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

贺州市桂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8

富川县廉租住房小区(二期)建设工程二标段3-a楼

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

贺州市光明花园一期工程1-2#

广西大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0

玉林市城南上岭峒公租房

玉林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11

梧州市廉租房四期5#

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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