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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2011年五保人员集中供养机构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


【颁发部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陕发改社会[2011]7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2011年五保人员集中供养机构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
(陕发改社会〔2011〕764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民生工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划》,为切实做好2011年五保人员集中供养机构建设项目的遴选工作,现就编报2011年五保人员供养机构项目建议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内容
主要包括县级中心敬老院和调整后的重点镇敬老院、乡镇区域敬老院,重点为五保人员提供养护、照料等综合性服务。
五保人员供养机构项目应面向所有五保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康复、情感关怀等服务,在确保五保人员的前提下,可部分安排其他老年群体,包括中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总量不超过25%。
二、建设和运营方式
建设方式包括新建,利用现有设施改建和扩建。
运营方式可探索管办分离,鼓励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机构负责运营。
三、建设标准
原则上,县级中心敬老院控制在300张床位以内,乡镇区域性敬老院控制在150张床位。以床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每平方米建筑造价不高于1000元为基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安排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
四、遴选要求
1、“十一五”期间未完成的榆林市府谷、横山、子洲、佳县4所县级中心敬老院,在完成可研报告审批、项目立项、土地征用和初步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可重点安排。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已经达标的县区原则上不列入今年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投资范围。
2、上报项目应完成可研报告审批(附可研报告、可研批准文号、土地的相关证明和环境评估材料)。各市在审批项目时,对建设用地、配套资金要一并审核,确保建设条件具备。
3、项目投资可按标准据实核定,省级预算内建设资金根据项目类型、类别,按地区类别给予补助。除省级补助投资外,其余资金全部由市,县筹措解决。各地应确保落实项目资金,项目建设资金不得留有缺口。
4、汶川地震40个灾区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尚未完成的县区、2009年省级下达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尚未完工的县区以及2010年省级下达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尚未开工的县区,原则上不列入今年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投资范围。
五、工作要求
接此通知后,各级发展改革系统要积极主动的与民政部门沟通情况,密切配合,协同工作,根据辖区内五保对象人数、集中供养率目标,并充分考虑今后五保对象人数增加、农村社会化养老需求加大的实际,调整、完善本地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各地请于5月30日前将项目建议方案及相关材料报省发改委社会发展处。
联系人:蒙 杰电话:87292931
邮 箱:mj2007jzgbyb@163.com

附件:2011年五保人员集中供养机构项目建议方案表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附件:
陕西省2011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机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表
序号项目名称辖区人口(万人)辖区及周边五保人员数(人)建设性质规划建设规模(平方米)规划建设投资(万元)建成后床位数(张)备注
合计新建改造总投资资金来源
省基建投资市县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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