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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重点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交委安[2011]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重点的通知
(渝交委安〔201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交通执法总队、委质监站: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交安委明电〔2011〕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安委〔2011〕7号)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交通行业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简称“打非”)专项行动,现将交通行业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道路客运隐患排查、汽车维修检测专项治理、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客渡船和短途区间船整治以及公路工程建设安全专项整治等各项工作的要求,完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做好工作统计,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对查获的违法经营建设单位,一律责令停业整顿;对非法违法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非法经营建设单位经停业整顿不合格的,一律注销有关经营资质;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附件:1.交通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重点

2.“打非”专项行动统计表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附件1:
交通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重点

营运车船、从业人员证件不齐或过期从事经营;

非营运车辆载客和渔船、农用船、“三无船舶”非法载客;

非法从事渡船渡口运输;

大船小证、违章航行;

滚装运输、集装箱运输非法夹带危险品;

在通航水域非法采砂、非法从事运砂行为、砂石船舶超载;

营运车船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gps;

营运客车不按规定进行维护和检测;

非法改装车辆从事道路营运;

不按规定运输易燃易爆品和有毒有害危险品的营运车辆;

汽车客运站违反“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

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

非法从事出租车运输;

车辆维修企业伪造、转借、倒卖和签发虚假竣工出厂合格证;

车辆维修企业擅自减少检测项目,只收费、不检测,提供虚假检测报告;

高速公路客车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货车超载超限、酒后驾驶;

公路水运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违反“三同时”要求;

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设施设备和建筑材料。

附件2:
“打非”专项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时间:

重点内容

处理处罚情况

处 理

处罚数

罚款

(万元)

吊销(注销)

资 质(起)

限期整改

(起)

停业整顿

(起)

渔船、农用船、“三无船舶”非法载客

     

营运船舶证件不齐或过期

     

营运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gps

     

非法从事渡船渡口运输

     

大船小证、违章航行

     

滚装运输、集装箱运输非法夹带危险品

     

在通航水域非法采砂

     

非法从事运砂行为

     

砂石船舶超载

     

非营运车辆载客

     

营运车辆证件不齐或过期

     

营运车辆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gps

     

营运客车不按规定进行维护和检测

     

非法改装车辆从事道路营运

     

营运车辆不按规定运输易燃易爆品和有毒有害危险品

     

汽车客运站违反“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

     

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

     

非法从事出租车运输

     

车辆维修企业伪造、转借、倒卖和签发虚假竣工出厂合格证

     

车辆维修企业擅自减少检测项目,只收费、不检测,提供虚假检测报告

     

高速公路客车超速

     

高速公路客车超员

     

高速公路客车驾驶员疲劳驾驶

     

高速公路货车超载超限

     

高速公路车辆驾驶人酒后驾驶

     

公路水运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

     

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交通建设违规托管、代管、挂靠

     

交通建设违反“三同时”要求

     

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设施设备和建筑材料

     

注:各单位于5月底、6月底填报统计表,7月1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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