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
(株政发[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30号)文件,为切实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价格监测预警
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体系建设,加强价格运行情况及走势的分析预测,重点加强对农贸市场、超市的价格监测和巡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一是加强日常价格监测,及时掌握粮、油、肉、菜等主要生活必需品生产、销售、调入、调出、库存等情况,及时在销售网点发布价格预警信息。认真落实省稻谷价格成本发布平台的建立工作,在全市新增4个稻谷价格监测点。扩大和完善价格监测网络,加强对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以及液化气、医疗、教育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在市区增加王府井百货、满江红农贸超市2个价格监测点,在乡镇新增10个生猪和稻谷规模户作为主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直报价格监测点。二是建立健全价格预警机制。不断完善市场价格波动应急预案,建立价格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尤其是对趋向性和苗头性的价格问题要提前预判预警,加强价格预警机制建设,形成发现问题早、报告情况快、分析原因透彻、判断趋势准确的预测预警机制。三是规范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在株洲价格信息网每周公布肉、禽、蛋、蔬菜等副食品价格;粮食、生猪、农资价格每旬公布;日用消费品、工业生产资料价格每月公布。建立健全价格新闻披露机制,准确阐释价格政策。各新闻单位、媒体要客观报道价格信息,公正反映政府保障供应、稳定物价的措施和成效,防止“跟风炒作”和不实报道,消除群众的误解和恐慌心理,稳定社会预期。
二、运用价调基金扶持生产
进一步落实促进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米袋子”和“菜篮子”工程建设,切实抓好粮食、食用油、生猪、蔬菜等农产品生产。进一步加快生猪养殖规模化、标准化建设,加大生产扶持力度,提高我市生猪产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和自给能力。进一步加快“菜篮子”工程建设,除农业口安排的“菜篮子”项目外,要将价格调节基金作为有益的市场调节手段,市县每年从征收基金中安排20%左右用于扶持蔬菜基地建设,市本级重点扶持10个项目。认真落实国家稻谷等农产品收购价格政策,充分发挥粮食流通对粮食生产的促进作用。
三、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
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自2010年12月1日起,全市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的独立桥梁、隧道)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进一步降低农贸市场摊位费及超市进场费,整治农贸市场和超市乱收摊位费、进场费等不规范收费行为,清理、取消和规范不合理收费。严格执行湘政发〔2010〕30号文件关于规范不合理收费的政策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取消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6项收费标准,全面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重点治理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凭借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各项收费。认真落实自今年7月1日起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十一类三十四项服务收费的规定。物价部门要及时通知各相关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注销相关收费项目,确保各项取消、降低收费的政策落实到位。
四、加大困难群体救助力度
建立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及时向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所需资金由市人民政府通过上级补助、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结余和价格调节基金统筹解决。切实落实城镇低保户每月免交8吨水费、6立方米天然气费、8度生活照明电费等各项价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与居民用水、用电、用气同价的政策,降低学校特别是食堂运营成本,同时保障学校食堂副食品供应,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
五、严格控制提价增费措施
属于政府管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除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价格改革措施外,我市近期原则上不出台新的涨价措施。对已批价费进行一次全面“回头看”,不适应新的政策或新的形势的审批项目,一律取消或重新审批,对有降价空间的价费项目要降价。从严控制利用行政职能委托各类协会、学会组织开展的收费培训项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必要时采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等行政手段。
六、加强医药价格监管
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巩固我市三县四区基本药物制度试点成果,年底以前,在全市所有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继续降低部分偏高的药品价格,落实从3月28日起降低部分主要用于治疗感染和心血管疾病的抗生素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共涉及162个品种,近1300个剂型规格。
七、整顿规范教育收费
普通中小学教辅资料收费,要进一步明确限数量、限金额的原则,从今年秋季开学开始由学生选择自愿购买。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基本医疗保险外,其他商业保险不得由学校统一代学生投保收费。严格执行补课费相关规定,严肃查处乱补课收费行为。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和城市中小学生午休管理服务费两项;代收费为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校外活动费(指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社会实践活动费(指军训和学工学农费)、新生入学体检费五项,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的军训及学工学农活动一律不得收费,高一入学新生可按每天不超过30元收取,且军训时间不得超过10天。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学费一并收取。完善我市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制和价费公示制度,严肃查处无备案、无收费公示等乱涨价行为。公办幼儿园收费,按照非营利性和“按质定级,按级定价”的原则,从严核定收费标准。
八、规范整顿停车场收费
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保管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车站、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控制在老百姓能接受的合理水平。对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性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备案制的管理;在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停车场收费人员应提供合法的专用收费票据;不提供合法的专用收费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九、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
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严格实行保障性住房价格或租金标准定价成本监审公开,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从严核定各类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廉租房租金标准不超过2元/m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超过相似地段、相同结构、相近居住条件出租房的租金标准。要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规定及“两管三线”等公共设施建设代收费进入房价政策,进一步规范购房合同价外收费行为,严格规范办证费用,维护消费者权益。
十、规范物业管理收费和殡葬服务价格行为
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成本构成,将物业服务收费细分为综合管理、清洁卫生、公共秩序维护、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园林绿化五个项目,每个服务项目划分为五个等级,每个收费等级对应收费指导标准和服务内容。业主与物管企业在协商制定收费标准时,可根据物业的具体情况,分别选择各项服务的收费等级,最后加总形成其收费标准。取消殡葬服务过程中的捆绑收费,增强价格透明度;对实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殡葬服务进行价格公示,规范服务流程;对骨灰盒价格实行备案管理;规范墓地的价格收费行为。
十一、深入推进价格公共服务
要围绕群众关心关注的价格要求,全面推进以进商场、进医院、进社区、进农村、进景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市场为主题的价格公共服务,开展价费公示和咨询服务,把与企业、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收费和价格项目进行公示,方便查询,接受群众监督,让群众享有最广泛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化解价格矛盾纠纷,规范价格秩序,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十二、切实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强化价格监管力量,加强市场价格检查巡查,重点加强对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价格以及液化气、医疗、教育等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开展涉企收费检查,严查乱收费,为“招商引资年”创造良好的价费环境。开展全市医药价格大检查、涉农价费检查、资源性产品价格检查以及银行收费试点检查等一系列维护民生的价费专项检查。坚决整顿和规范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价格和收费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经营者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以及变相涨价、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恶性炒作事件,维护市场和价格秩序。加强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增强处罚的针对性。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受理和处理群众投诉,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十三、加强价格工作的领导和部门协调配合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价格工作,加强对价格工作的领导,加强价格工作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物价、发改、经委、监察、财政、农业、商务、民政、统计、建设、广电、粮食、交通、工商、电力、质监、新闻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国家和省、市确定的稳定价格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