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
(锡卫法监〔2011〕33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苏食药监餐〔2011〕1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近来媒体相继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充分显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此,国务院明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坚决的态度、过硬的举措、更大的力度,持续深入整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解决这一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此次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时间之长前所未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把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实抓好,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工作部署和组织协调,分管领导要用更多的精力推进这项工作,以更加坚决、更加深入、更加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餐饮食品、保健食品和药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规范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坚决打好这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维护国家食品安全信誉的特殊战役。
二、迅速开展专项行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将专项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一是进行摸底调查。要督促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对采购和使用不合格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添加剂、不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及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要全面摸清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相关档案。二是加大监管力度。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餐饮服务单位实行网格化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消除监管死角和盲点。要认真核查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情况,特别是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要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在2011年底前要对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及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三是突出整治重点。要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对小餐饮的巡查和抽检力度。要督促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于2011年5月底前到所在地卫生监督所对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备案,同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并将添加剂使用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凡未及时备案或未及时公示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四是严厉查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行为。重点加强对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产品的抽检,检测是否添加与声称功能相关的药物。要加强对委托生产行为的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所用原料、生产工艺及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
三、切实加强相关药品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卫生部公布)和《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农业部公布)中所列药品的生产企业,要督促其于2011年6月底前,在出厂产品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其中,原料药应在标签上加印或加贴,制剂(局部用药除外)应在标签或说明书上加印或加贴。要严格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建立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销台账,实行实名购销、药品分类管理等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接受药品委托生产,不得在药品生产车间(生产线)生产其他非药品类产品。要对药品生产企业外租厂房、车间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如发现违法生产“瘦肉精”或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物质,应立即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必须对购买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不得向不具备合法资质的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提供药品,对不按规定销售药品致使流出药用渠道的,应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要进一步强化特殊药品监管,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结合第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监督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生产(需用)计划,严格按规定渠道销售,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导致流入非法渠道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添加剂的有关票证要逐一核实,对无证无票、可疑产品一律采取暂扣、封存措施;对来历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一律销毁,并查清来源;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要责令其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许可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并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同时要立即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特别是一旦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同时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取证工作。
五、严格落实各方责任。一是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将国家有关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有关要求迅速传达到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及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5月底前,要组织辖区内服务单位向社会做出不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落实监管部门的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承担专项行动中的监管责任。要进一步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具体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增强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三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加强督促检查,不定期组织人员对专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扎实、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和相关人员,要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整改到位。对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要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知识,尤其是食品添加剂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使广大从业人员了解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相关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在2011年5月底前,组织企业张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9部门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要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编制的宣传材料,印制张贴至每一个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坚持主动宣传,以正面宣传为主,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工作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主要成效。要拓宽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要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工作,通过适时曝光查处的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典型案例,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充分运用各地专项工作中取得的大案要案查处成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响等,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每周至少报送1期,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专项工作相关数据(格式见附件1、2)于每月26日之前报送;《无锡市餐饮服务环节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检查情况报表》(见附件1)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监督所负责报送市至卫生局法监处(联系人:祁克爱,联系电话:81822076,电子信箱:wsjfjc@163.com),无锡市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情况表(见附件2)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分别报送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处(联系人:刘荔,联系电话:0510-82712015,电子邮件:liul_wx@jsfda.gov.cn)和市场处(联系人:姜菊华,联系电话:0510-82712201,电子邮箱: jiangjh_wx@jsfda.gov.cn。
附件:
1.无锡市餐饮服务环节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检查情况报表(略)
2.无锡市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情况表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2:
无锡市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内 容 | 药品生产企业 | 药品批发企业 | 药品零售企业 | |
监督检查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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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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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租厂房、车间排查情况 | / | / | / | |
发现将药品销售给无合法经营或使用资质的单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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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建立购销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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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药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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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开展经营活动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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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情况 | 停产停业整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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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生产、经营许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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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相关部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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