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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


【颁发部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黔建建通[2011]2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1〕210号)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切实开展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年”活动,我厅制定了《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附件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化
“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年”活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1〕1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1〕7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以及实施“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的主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0〕13号)精神,以“三深化、三推进”为重要抓手,在全面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的基础上,针对我省建筑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继续夯基础,强基层,扎实做好建筑安全隐患排除,标准化建设,本质安全工作,努力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我省建筑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李光荣厅长任组长,周宏文副厅长任副组长,建筑业管理处处长周世玲、城建处处长何宏端、风景处处长王春、省建设执法总队队长俞建英、省安监总站站长王伟、省质监总站站长柯东升为成员的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建筑业管理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年”具体工作。
办公室主任:周宏文
办公室副主任:周世玲 王伟 柯东升
办公室成员:建筑业管理处、城建处、风景处、省建设执法总队、省安监总站、省质监总站等相关处(队、站)人员。
三、重点工作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管理程序,并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专款专用,专户核算。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付、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落到工程施工中,落到安全投入上。
2、落实企业及项目领导施工现场带班制。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企业领导带班制,明确带班检查人员、检查方式、检查主要内容、时间、频次、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内容,并建立企业领导带班记录档案,以备核查。企业要督促在建项目建立健全项目领导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落实项目带班领导,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交接班领导应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和相关分包单位项目部领导必须在施工现场带班,并与施工人员同时上班、同时下班。
3、加强企业项目班组长安全生产培训。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我厅《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建通〔2011〕104号)要求,把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把工地农民工、新进员工等施工作业人员纳入班组长安全培训范围,按照全面覆盖、统筹安排、分类指导的原则,采用多媒体教学与书本教材相结合,课堂培训与现场专项技能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规范化管理,多样化培训,差异化考核,不断推进建筑施工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4、加强企业安全机构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要根据企业发展情况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项目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督促和指导整改各种安全事故隐患。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施工现场要求,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将书面报告存档备查,进一步强化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充分发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专业优势。
5、加强施工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危害防治管理。建筑施工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做好建筑施工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工作,适时调整企业职业健康危害防治措施管理制度。并加大对施工现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投入力度,做好防护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以及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使用等,建立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档案,以备核查。
6、提高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应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等管理制度,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危险源公告牌,将每天施工作业中涉及的危险源以及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等,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进入现场进行施工的作业人员进行公示教育。并派专人每天对公告牌内容进行更新,不断提高施工一线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
(二)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1、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整治。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把深基坑、脚手架、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作为建筑施工安全控制的重点,认真落实专项方案编审制度,加强安全技术交底。专项方案实施前,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要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双方应签字确认,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不得上岗作业。对超过规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要严格执行专家论证、验收检查制度,监理单位要加大对专项方案施工的旁站监理力度,及时发现隐患,并督促施工企业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隐患整改。
2、加强民生、校舍工程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一是严格按照郭允冲副部长3月22日在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1年现场推进会上的讲话精神以及我厅《转发省安委会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11〕182号)要求,积极开展我省中小学校舍工程的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做到中小学校舍工程不安全不施工。二是严格按照我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黔建建通〔2011〕100号)要求,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安全专项整治,尤其是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积极学习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监管的先进手段,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强化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三是积极开展廉租住房等民生工程的安全专项整治,通过对民生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实体的安全排查,确保民生工程安全、保质、合法、高效推进。
3、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严格按照《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安拆单位、检测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前查验制度、安拆专项方案审查制度、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检测验收制度等。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到人证相符,否则不得上岗作业。
4、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加强对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认真落实现场外保温工程防火交底和技术培训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禁止其他工种明火交叉作业等违规施工行为。二是加强高层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监管,尤其是针对高层建筑施工工期长,高空作业多、交叉施工多、用火用电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要认真制定、完善高层建筑施工组织计划,重点从施工总平面布局、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制度等几个方面做好施工消防安全,并强化对木制作场地、电气焊割场地、油漆作业场地、木料堆场以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消防管理。
5、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整治。严格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将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纳入企业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和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制度,切实加大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查出的隐患要严格实行隐患编号登记、复查销号制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三)全面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1、狠抓责任落实,做好监督指导。各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与所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本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直管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并督促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与所监管项目签订责任书,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相关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单位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相关领导要亲自部署,靠前指挥,深入基层,掌握实情,认真履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
2、强化日常检查,做好过程控制。一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事故多发地区和企业以及重点时段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要求,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时排除安全事故隐患。我厅今年将开展不少于4次的全省建筑安全监督检查,并在各地开展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地区的督查。二是加强企业责任主体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标后监管,重点对施工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到位及履职履责行为,安全监督机构人员到位及履职履责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深化依法监管,加大“打非”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我厅与省安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黔建建通〔2011〕147号)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取缔“黑工地”,消除“黑建筑”。一是突出“打非”重点,将未取得施工许可等法定手续擅自开工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的,无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建筑施工的,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施工单位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工期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重点打击对象。二是加大惩治力度,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建设工程,一律要求停工整改;对非法违法建设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三是强化社会监管,建立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查出,并对存在非法违法建设行为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曝光。我厅将对各地、各单位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对专项行动开展不力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4、吸取事故教训,严查事故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高度重视事故查处工作。一是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把“黑工地”、“黑建筑”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作为重点查处对象,并及时上报事故处理情况。二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要采取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多种措施,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三是处罚权限不在本部门的,要及时将事故事实材料转送有处罚权限的部门,并提出处罚建议。四是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我厅将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市(州、地)下达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明确督办事项、办理期限等内容,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我厅将进行通报批评。四是加强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制,我厅将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亲自到我厅汇报整改情况,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5、强化服务意识,做好专业技术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地区实际,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制定工作方案,创新工作方法,认真指导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对限额以下的农村自建房,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专业服务管理办法,并按照分级分层次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对乡镇长(书记)及管理人员的农村建房安全知识培训和农民建筑施工技能的培训工作。
(四)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1、逐步推进全省建筑工程数据库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建设工程数据库管理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服务平台,有重点、有目的地抓好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我厅将积极推进全省建筑工程数据库建设工作,逐步实现项目现场数据库、企业数据库、从业人员数据库的三库动态融合,进一步提高事故隐患全员排查、挂牌督办、整改销号等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真正落实到工程项目上,落实到具体人员上。
2、积极推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就位。为加快推进建筑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分步推进、重点就位的原则,在摸清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情况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和督促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大力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对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不断提高本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逐步推广在建项目远程视频实时监控系统。各地、各单位要根据《贵州省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要求,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在建项目远程视频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并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2010〕170号)要求,做好模板及脚手架、信息化应用技术、机电安装工程技术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五)推进安全达标,强化安全基础
1、积极开展建筑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创建工作。各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初与我厅签订的2011年安全目标责任书要求,积极开展建筑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创建工作,通过召开现场会、观摩会等多种形式,继续引导和支持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建筑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申报,争取超额完成年初目标任务。
2、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的第十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的相关政策措施。并根据我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安监局关于2011年度开展全省“安康杯”竞赛活动的通知》(黔建建通〔2011〕163号)要求,积极动员,不断强化企业基层班组安全文化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3、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和物资储备库的动态管理,同时针对各地、各单位建筑安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积极开展专项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事故预防和应对能力。
(六)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构建安全防范体系
1、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督人员专业水平。一是尚未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尽快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落实人员、经费等问题。二是严格按照我厅《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加大安全监督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确保安全监管人员持证上岗,规范安全监督人员的安全监督行为,提高监管人员的执法能力。
2、加强建设工程信息报告制度。各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我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信息报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建通〔2010〕31号)要求,继续做好辖区内建设工程信息报送,及时发现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排除隐患。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把组织实施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摆在全年安全管理工作的突出位置,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为确保“安全生产年”取得实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安全生产年”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和督促,制定实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安全检查,突出“打非”重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集中专项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式,增强“打非”专项行动的针对性、有效性。通过“打非”专项行动,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
(三)加强工作指导,强化过程控制。各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年”活动开展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将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活动开展情况。对活动开展不力的,要定期予以通报。我厅将在每季度开展的安全生产督查中将活动开展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并在每季度召开的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上定期通报各地、各单位的活动开展情况。
(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安全氛围
各地、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安全发展的主旋律,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安全生产意识。并积极推广安全管理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搞好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氛围。
(五)加强信息报送,做好信息通报。为及时了解、掌握和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开展,各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1人为“安全生产年”活动开展情况联络员,并将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5月6日前上报我厅。各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要建立“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简报制度,并于每季度末10日前将工作简报及时上报我厅,2011年“安全生产年”活动总结应于2011年11月30日前上报我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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