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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颁发部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鄂环发[201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环发[2011]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努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按照国务院九部门的要求,2011年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结合我省实际,今年我省将深入开展以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整治、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为重点的环保专项行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湖北省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努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按照国务院九部门的要求,2011年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我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的要求,对已确定的涉重金属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严格电镀、制革等工业园区监管,禁止偷排偷放,加强对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要总体评估所在地涉重产业的规模和水平,对产业规划进行调整,在对整个行业提档升级的基础上,严格控制规模,上大减小,提高准入标准。今后涉重企业要严格执行总体规划的要求和规划环评制度,不允许遍地开花新增涉重企业。要由政府牵头,重新评估现有涉重企业生存发展空间,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那些手续不全、治污能力不达标、群众反响强烈的,加快淘汰步伐;其它的也要调整整合,组建涉重企业的“航空母舰”,并且一律进入符合功能区划的园区。

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生产工艺全过程控制,末端治理采用国际、国内推广的污染治理技术,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并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要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严禁降低标准审批环评文件,对未批先建补办手续的项目要从严把关,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是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

要建立重点防控区域的定期监测和公告制度,按区域明确特征污染物,加强重点监控地地表水水质断面以及地下水水质、空气质量和土壤等监测,增加监测频次。

各地要结合实际工作,确定一批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开展集中整治。

2、重点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建立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2011年要对所有废气、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环境执法措施,切实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置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各地要将铅蓄电池重点企业的整治作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第一要务,务求全面细致,取得实效。对被地方政府依法关闭的企业要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有关部门要落实断电措施,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对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周边环境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要加强区域规划,建设集中工业园区,调整产业结构,改变涉铅企业小而多,分散的局面,彻底解决卫生防护距离不够的问题,消除潜在的环境风险隐患。要严格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从产业政策、环评管理等方面强化源头管理。各地要组织专项检查,排查疏漏的涉铅企业,特别是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和再生铅生产企业,建立完备的企业名录,彻查环保设施配套情况,同时加强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环节监管。各市、州、直管市要在2011年7月30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回收和处置)名单、地址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今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全部上收到省级环保部门。

3、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

(二)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要重点检查列入2011年减排计划的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情况,加强对已建成投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对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过低、排放超标或不能稳定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要限期完成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加强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利用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地方环保、住建主管部门报告。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理处置污泥行为。

2、继续加强电力企业和钢铁企业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脱硫设施运行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加强脱硫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要推进火电企业脱硝工程建设,重点检查列入2011年减排计划的火电企业脱硝项目建设情况,要督促业主单位抓紧开展可研、设计等前期工作,明确资金渠道,尽快开展工程建设,保证脱硝工程按期投运,发挥效益。

3、加强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监管,杜绝死灰复燃现象的发生。各地要继续深入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纳入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要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关闭到位。对“十一五”已经关闭的企业,各地要组织进行拉网式的检查,坚决杜绝死灰复燃现象的发生。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配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继续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持续推进。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确保责任落实。各级环保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监察部门、司法部门、住建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和电监部门要继续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重金属企业在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清单的联合排查机制,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联合问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问题。

(二)加强督察督办,加大惩治力度

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察方案,督察中要坚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开展后督察

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一批重金属污染和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的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并将挂牌督办案件及时通告监察部门,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要对上年度辖区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四)加强信息公开,曝光典型案件

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现场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公开环境信息,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1年5月15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5月至9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及含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于2011年7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重点督办。

(三)督查阶段(10月)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国务院九部门将适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1年11月15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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