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套表工作规范(试行稿)
【颁发部门】 湖北省统计局
【发文字号】 鄂统办[2011]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业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提高工业统计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相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工业企业网上直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工业企业一套表,是指统一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的工业统计调查单位,按照企业一套表制度规定的调查内容,通过互联网,利用企业一套表直报平台向政府统计机构直接报送数据,实现各级统计机构在线同步接收、审核和共享原始数据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2000万元的工业法人企业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范是对各级统计机构组织开展工业企业一套表工作的基本要求,各级统计机构和企业要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工业统计调查制度,健全各项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推进工业企业一套表工作规范化。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流程
第六条 省统计局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省工业企业一套表工作的组织协调、培训指导和业务管理;
(二)负责全省工业企业一套表直报资料的审核、查询、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全省工业企业一套表系统的维护;
(四)采取有效的计算机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工业企业一套表平台及相关应用软件的正常运行;
(五)依法做好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六)监督检查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工业统计制度的情况,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第七条 市(州、县)统计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工业企业一套表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开展业务培训,提供技术指导;
(二)负责辖区内工业企业网上统计数据的审核、查询、汇总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工业企业网上直报的催报工作;
(四)受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企业委托,进行数据代报工作;
(五)依法做好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六)监督检查辖区内工业企业、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工业统计制度的情况,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第八条 乡镇(街镇)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职责:
(一)协助县(区)政府统计机构布置工业企业一套表工作,做好工业企业的企业一套表相关培训;
(二)督促辖区内工业企业准确、及时地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三)依法做好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四)监督检查工业企业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工业统计制度的情况,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报请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处理。
第九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职责:
(一)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工业统计制度的规定,以网上直报的报送方式,向政府统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配备工业企业一套表网上直报所需的计算机、互联网上网设备和打印机;
(三)配备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掌握工业统计基础知识和计算机使用能力的统计人员从事工业企业一套表网上直报工作;
(四)设置工业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存档管理制度。
1.企业应根据生产和管理以及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建立统计台账,对零散记录的原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和汇总。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建立和使用电子台帐。
2.统计台帐可参照《湖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台帐》(附件1)的样式设置。
3.统计台帐登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按时登记,在时间上不间断;(2)字迹工整,没有空缺和涂改,必要时可附加文字说明;(3)台帐数据与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相互衔接,账内相关指标数据符合逻辑。原始记录包括产品出库单、产品入库单、销售单、增值税发票等。
4. 企业应妥善保管好统计制度、统计原始资料、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等资料,以备政府统计机构随时抽查。遇人事变动、机构调整,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防止统计资料丢失和损毁。历史资料保存年限不得少于5年。
第十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工作流程:
(一)领取统计调查任务,接受工业企业一套表网上直报业务培训;
(二)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收集各种统计原始资料,登记统计台帐,并根据相关统计台帐及原始凭证计算统计指标,保证账表数据相符,数据计算依据充分,方法符合规定。
(三)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通过企业一套表系统报送数据,确保上报数据与统计原始资料、统计台帐数据一致;
(四)按期如实答复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查询。统计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当及时更正;当月不能更正的,应当在下月报表中进行调整,并附加说明。
(五)及时备份保存统计资料,统计资料报送后15日内,统计人员通过工业企业一套表系统打印带水印的统计调查表,签字盖章后予以留存,以备查验;
(六)做好企业一套表相关的统计制度、统计原始资料、统计台帐、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的保存工作。
第三章 数据代报
第十二条 2010年以前纳入统计范围但暂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工业企业,可以与当地统计部门申请数据代报。2011年起新增企业必须具备网上直报条件,不得代报。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可以申请联网代报:
(一)暂不具备工业网上直报所需计算机硬件、软件条件的;
(二)上报期内由于网络原因临时不能网上直报的;
(三)特殊行业暂时不能进行网上直报的。
属本条第一款所列代报情形的企业,应在3个月之内配备相应设备,自行承担工业企业一套表网上直报工作。否则取消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报资格。
第十四条 数据代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业企业向所在地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统计机构将企业名单报省级统计机构备案;
(二)工业企业按时向当地统计机构递交纸介质统计报表,并办理交接手续,在“企业一套表临时代报点记录簿”(附件2)上登记主管单位、企业名称、报表名称、上报时间备案,并签署统计员姓名;
(三)当地政府统计机构以本机构用户的名义登录系统,按照企业提供的统计数据实施代报。
(四)完成数据代报后,要通过短信平台即时向企业发送通知单予以告知,同时必须将操作记录以日志的形式加以记载。
第十五条 政府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应当按规定的方法和流程履行数据代报职责,不得伪造、篡改企业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政府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在数据代报时,应当对其代报的统计数据与受企业委托的统计数据的一致性负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工业企业迟报统计资料、拒绝接受查询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数据代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通过企业一套表平台报送的统计资料,其报送时间以系统记载的时间为准。直报单位超过统计制度规定的上报时间报送统计资料的、代报单位超过约定的时间报送纸介质统计资料的,视为迟报统计资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手机扫一扫
手机浏览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