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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颁发部门】 铜川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铜政办发[2011]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政办发〔2011〕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五日

铜川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力量全面排查隐患,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确保全市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彻底杜绝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监管和惩处措施,完善全民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全市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好转,全力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1、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协调,统一抽检计划;农业、卫生、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粮食、盐务等部门要加大对监管环节和品种的抽检力度;各检验机构要发挥服务作用,提供技术支持。
3、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业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4、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如发现非法添加线索,应立即向公安等部门报告,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凡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跨市案件由市公安局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5、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信、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要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经常性拉网式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1、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2、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3、做好食品添加剂标准宣传贯彻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从严落实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做好国家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等宣传贯彻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5月1-15日)。各区县要于5月10日前发布公告,公布举报奖励措施,发动群众监督举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限期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主动上缴问题产品。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专门制作有针对性的宣传材料,发送到监管的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的化工厂和制药厂,做到广泛宣传、人人皆知。各区县、市级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作用,开辟专刊专栏,加大宣传报道,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二)摸底排查,限期整改阶段(5月16-31日)。各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户)开展摸底调查,摸清多发易发领域和环节,统计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情况,掌握可能非法添加物质及行业潜规则,确定整治工作重点。同时,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主动上缴问题产品。自查自纠结束后,每个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向所属环节监管部门上报自查自纠报告。凡在5月31日前主动上缴问题产品的,可免于处罚;逾期拒不上缴的,一经发现给予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面治理阶段(6月1日-12月10日)。各监管部门要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抽样检验等形式,开展追根溯源拉网式逐户排查,着重解决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要严查食品制作和加工的源头,严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严禁非法添加物的出现,严把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各道关口,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重点打击化工产品、药品等生产经营企业违规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非食用物质的行为,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的生产加工企业和地下窝点,坚决打击行业内潜规则。
(四)总结评估阶段(2011年12月11日至2012年1月31日)。各区县政府、各级监管部门要对本次专项行动进行逐级检查验收和全面总结,于12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办公室于2012年1月10日前完成对各区县专项行动进行检查验收,将结果汇总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将对专项工作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要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负责。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二)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农业部门负责饲料、兽药、农产品种植、养殖和生猪、生鲜乳的生产、收购环节整治;水务部门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整治、市场质量监测;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整治;质监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治;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流通环节整治;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整顿;盐务部门负责食盐整治;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整治;公安部门负责案件侦破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坚决防止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缺位、越位、以及行政不作为等问题;针对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机制,完善落实规范的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管理制度,切实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有效杜绝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的反复发生。
(三)强化企业自律意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四)强化社会监督。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本次专项行动,市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对违法线索举报人实行重奖。凡经查实举报违法线索,违法货值在10000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违法货值10000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0000元。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宣传教育。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到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重点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六)严格责任追究。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凡专项行动中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专项行动结束后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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