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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项目审批制度的通知(2011修订)


【颁发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7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项目审批制度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项目审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2001年12月28日印发的《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项目审批制度》(宁政办发〔2001〕165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项目审批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三个发展”、“三个提升”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机构和职责

市人民政府规划项目审批领导小组代表市政府负责对全市范围内重大、重要的规划项目和建设项目进行审批。主要包括:

(一)主城、副城、新城的总体规划、重要功能板块和重要镇的总体规划。

(二)各项公共设施、交通基础设施等专业专项规划。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

重要地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地段: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市副中心地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特定意图区和市级重点建设功能区等。

(四)省、市级大型公共建筑、重大市政工程及可能对城市环境带来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选址。

重大市政工程包括污水处理厂、城市自来水厂、城市垃圾处理厂和50万伏以上变电站、大型交通设施等。

(五)省、市级大型公共建筑、重大建设项目、景观敏感性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重大建设项目包括位于城市中心、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四周单幢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或建筑高度超过100米(含100米)的建筑。

景观敏感建筑包括位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景观视廊、文保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段、风景(名胜)区及协调区内,并对城市景观构成较大影响的项目。

(六)影响较大的重大规划行政处罚决定。

(七)其他关系重大、需要报请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审批机制

市规划项目审批领导小组会采取集体研究决策的方式进行相关事项的审批。

会议由市规划项目审批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人主持。审批结果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市规划项目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特殊的项目另行安排会议。

三、审批程序

(一)相关部门向南京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上会项目文件。内容包括:

1、审批项目议题表,包括项目情况简介、需审议事项、部门意见等;

2、提交会议审议的规划编制成果、规划选址方案、规划设计方案等图文材料;

3、其他相关文件。

(二)南京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审批项目的文件提前一周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审批材料进行核对并及时安排会议。

(三)南京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纪要,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审核,会议主持人签发。

四、有关要求

(一)除领导批示的紧急项目外,迟报或开会时随带报的项目一律不安排上会。

(二)上会项目,必须先行经过项目主管部门审查会并形成明确意见。

(三)相关行政审批根据市规划项目审批领导小组会的会议纪要精神做出。项目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审批。

(四)市规划项目审批领导小组会的会议纪要,应当视情况设定密级,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密会议纪要的管理。

附件:市政府规划项目审批领导小组会议题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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