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洛政〔201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1〕12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一)城市低保
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270元,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240元。全市城镇低保对象补助每人每月增加15元,达到人均月补差不低于160元。原全额享受低保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达到提高后的低保标准。
(二)农村低保
城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440元提高到1620元,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1320元。全市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增加12元,达到人均月补助水平不低于72元,即分类施保水平分别不低于a类92元、b类72元、c类52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
城市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120元,县(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520元(集中供养标准一律不含敬老院日常运行经费);各县(市、区)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320元。
二、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做好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关注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举措。今年,省委、省政府把“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列为十项重点民生工程。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2011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提高和上半年资金补发工作,真正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三、加大投入,严格督查
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投入,结合本次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补助水平)的实际,科学测算所需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追加年度预算安排,确保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按月发放。此次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提高补助水平资金参照《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1〕123号)规定执行。市政府将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能按月足额发放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县(市、区)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机制,强化协作
做好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保障救助工作,需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规范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审批程序,认真做好提标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普查、认定、审批和资金发放等工作,坚持“四公开、两公示”制度,真正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救助范围,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严格落实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制度,做到不漏保、不错保,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运行机制。各级财政、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公示审定、工作人员作风纪律和资金筹集发放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各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截留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现象发生,确保救助资金安全运行。宣传部门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政策的宣传,使政策深入人心,强化社会监督,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为构建和谐洛阳做出积极的贡献。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