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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自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11]4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自查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6月下旬,国务院办公厅将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为做好迎接检查各项准备工作,促进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运行,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对我市落实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进行自查整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一)《条例》和其他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包括《条例》宣传学习情况,征地拆迁相关人员培训情况,征地拆迁决定征求群众意见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补偿方案征求群众意见情况,房屋征收评估情况和补偿标准确定执行情况,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情况,先补偿后搬迁落实情况,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确立情况,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情况,与《条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制定情况,安置和保障政策制定落实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情况等。
(二)征地拆迁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落实情况,政府部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情况等。
(三)征地拆迁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包括发生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案件查处情况,涉及的领导责任、管理部门责任、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涉嫌违法乱纪问题处理情况等。
二、自查时间安排
自即日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6月10日前形成自查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市政府办公厅。6月10日至20日,市政府对自查报告进行梳理汇总,并进行全面检查。6月上旬,省政府进行重点督查。6月下旬,迎接国务院检查组检查。
三、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太原市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组。
由廉毅敏市长任组长,吉久昌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薛维柱和市住建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园林局、市法制办、市信访局、市高铁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主任由市房产局王东立副局长、市国土局王献明副局长担任。各县(市、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自查,全面整改。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立即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房屋征收补偿制度规定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对违法实施强拆责任人依法处理。
(二)落实补偿规范手续。市房产局牵头,5月底前落实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房屋征收补偿部门及实施单位。市法制办、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共同做好与房屋征收补偿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及《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起草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工作资料,规范拆迁许可手续,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拆迁手续。涉及发改、国土、规划部门的,由业主单位和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于5月底前规范到位。
(三)健全机制,化解矛盾。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要求,健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征地拆迁热点难点问题调研,积极探索房屋征收补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认真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主动倾听群众诉求,及时掌握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避免引发上访事件。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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