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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


【颁发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11]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63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80元;清徐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17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90元;阳曲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71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娄烦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25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10元。

二、提高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现行井下采掘人员、井下辅助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00元、1400元分别调整为1800元、1600元;井下采掘人员和辅助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相应提高为10.35元、9.20元。

三、本通知所指最低工资标准,为剔除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后的货币性工资。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实行。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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