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的信息安全管理与技术风险防范,保证其系统检测认证的客观性、及时性、全面性和有效性,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检 测
第九条 非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在实施业务系统检测前,应作如下准备:第三章 认 证
第十五条 非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在实施支付服务业务系统认证前,应与认证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保密条款。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正式开办支付业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进行检测: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