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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继续执行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川价发[2009]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司法局、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司法局、物价局: 鉴于国家发改委、司法部于2008年下发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征求意见稿)》,故在国家正式文件出台之前,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暂不作调整,继续按川价发〔2004〕271号文件执行,在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再按国家和省的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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